山东青岛,一男子通过拆迁得到了一亿多的款项,将钱存到了银行,然而没过几天,所有的钱竟然都被转走,男子找银行讨要说法,银行却声称说替男子还债了!
(案例来源:飞叶逐泉2023)
何先生今年46岁,在青岛当地经营着一个规模比较大的家具工厂,最近几年,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订单量减少,所以有了很多债务。
然而,何先生已经经商多年,对这些起起伏伏的困境已经有了丰富经验,因此从来没有为这些债务而烦心,而是兢兢业业的继续扩大事业。
不久前,何先生得到了一笔横财,原来,由于政府的规划,工厂这块土地要被征收,拆迁后可以得到一亿多的赔偿款。
原本工厂已经有了债务,而有了这些钱,何先生也有了再干一场的决心,认为自己有朝一日一定能够再创辉煌。
因此,何先生便把这些钱全存到了银行里,打算等自己准备好之后,就用这些钱来开辟事业。
然而没有料到才过去刚刚三天,何先生便收到了一条让他十分愤怒的短信,原来他的存款竟然都被转走。
何先生立即放下手里工作,愤怒的冲到了银行里面,质问银行这边的人员,银行的柜员对何先生说,那些钱已经通过九次转账给了别人。
何先生当时怒发冲冠,银行没有权利私自操作客户的资金,这种操作是违法的!何先生因此和银行激烈的争吵起来。
而在此时,银行的某位领导崔某上前来劝说,还告诉崔某转账这件事情是他允许的,然而他这么做也是有原因的,是替何先生偿还债务。
何先生这才知道是怎么回事,原来崔某知道何先生这些年以来的债务,还有一些钱是欠银行的,有许多的债主都希望从何先生这里拿到钱款。
而何先生有了一亿多的钱,崔某便自行处理帮何先生把所有的债全都给还了,崔某这种做法直接要把何先生给气疯。
何先生大声说,自己欠钱应当自己还,银行没有权利帮处理,而且做生意的有哪个不欠钱的?
无论怎么说,自己欠别人的钱也跟银行没有关系,怎么可以让银行来做主自己的钱呢?这还有没有王法了?
况且做了这么多年的生意,何先生也知道,如果还清了外债,那么还要将一些合同在见证之下进行作废,这样才算还了款,而现在只是把钱给了别人,还没有销毁合同,这算怎么回事?
不管再怎么说,何先生现在账户上也没有钱了,这也令何先生非常恼火,就算是还债,也不可以一分钱都不留呀。
总之是越想越气,何先生只要一想到银行的作为,就气的要死,可是何先生向银行讨要说法的时候,崔某却认为自己做的没有错。
但对于何先生来说,他也不会白白的吃这个亏,他认为,崔某这种操作是违法的,他是使用自己的职务来从中作梗。
甚至不排除崔某在这其中也得到了某些利益,否则的话,他不会担着风险将自己的巨款转给别人。
何先生要银行返还自己的所有财产,崔某却直接拒绝表示,这些钱已经还债,绝对不会再给何先生的,
何先生见银行做了这种事后态度还如此蛮横,决定使用法律来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1、在此次事件当中,尽管何先生欠了外债,那么银行有没有权利来私自动用何先生的账户财产来替他还债呢?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任何合法权益,不受到单位以及个人的侵犯。
大家把钱存在银行当中,图的就是一个保险以及安全,无论是定期存款还是活期存款,都应当得到银行的安全保障,银行是不可以使用任何理由来私自动用客户账户上的款项,这已经侵犯了客户的权益。
2、那在本起事件当中,银行的领导崔某的做法,涉不涉及犯罪呢?应当如何处理呢?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员工滥用自己的权利,从而造成了公司或者企业的严重损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损失特严重,可处七年以下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崔某这种行为很显然已经触犯了刑法,私自的使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分配了客户的存款,这种行为致使银行的形象受损,并且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应当严惩。
3、那么,由于崔某的疏忽而造成的损失将由谁来赔偿呢?何先生应当向谁索赔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员工在执行工作期间造成了他人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了责任之后,也可以向存在过失的人员进行追偿。
何先生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之后,也可以向始作俑者崔某来索要赔偿,还可以对其提起起诉。
银行本应当应为储户提供保障,然而这件事情实在是令何先生寒心,也使这家银行的形象大大受损!(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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