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沁阳,一女子发现丈夫7年时间给情人及其儿子转账近百万元后,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返还。但情人以两人同居生活30年、长期一起做生意为由,主张不是无偿赠与,而是经营上的账目往来。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情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
(来源:九派新闻)
陈女士在1980年与张先生结婚,期待着幸福的生活。然而,婚后张先生却长期外出,没有回家。陈女士孤独地度过了数十年的时光,期待着丈夫的归来。
2010年,陈女士发现结婚证不见了,与张先生一同补办了结婚证,却未曾想到这会成为她追寻真相的线索。
去年,陈女士无意中发现张先生与朱女士保持了长达30年的情人关系。
震惊之余,她开始查询张先生的流水,发现仅在2015年至去年她知道真相时的7年时间,张先生就通过朱女士及其儿子的账户,给对方转了近百万元。其中朱女士个人账户收了89万、其儿子收了9万元。
陈女士固定好证据后,将情人朱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丈夫的所有赠与款。
可朱女士却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张先生一直说他是单身,且两人同居近30年,还共同开店做生意,经常会有生意上的转账款。
因此,朱女士坚持认为,张先生给她的转账款,完全是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并非是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她没有返还义务。
1、如果两人才认识不久,或许还可以勉强相信朱女士的说法,她是不知道张先生已婚的,
可朱女士在法庭上亲口承认,她与张先生共同生活长达30年。同居30年那么久,朱女士作为一位女性,她没有提过结婚么?也不问张先生平时去哪了吗?
这可能么?这现实么?从情理上讲,她的说法就是站不住脚的。从法律上讲,她也负有举证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朱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她的主张,那么法院就不会采信她的说法,并因此认定其与张先生就是情人关系,即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2、虽然妻子陈女士“很傻很天真”,被丈夫张先生瞒了30年才发现,但从法律上讲,只要两人一天没有离婚,那么张先生名下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尤其是在建立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一方所实施的赠与行为,夫妻另一方就可以侵犯其财产权为由,主张撤销一方的无偿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妻子陈女士的诉求,但对涉案金额核减了几万元。即法院最终判定朱女士应当返还陈女士96万元的本息。
3、笔者认为,张先生和朱女士涉嫌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中,朱女士亲口承认两人共同生活近30年,同居30年肯定是长期了,而且,同居30年时间,说两人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谁又会相信呢?
注意!重婚是不告不理罪!即必须是被害人刑事自诉法院才会受理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审理。
也就是说,张先生明知道自己已婚是肯定构成此罪的,至于朱女士就要看她是否真的不明知了,当然,自告罪,需要妻子陈女士自行到法院另行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刑事法庭才能追究张先生的刑事责任。
有网友表示,都30年了,朱女士不可能不知道的,而且,如无意外,朱女士的儿子也是张先生的。所以两人均构成重婚罪。就看陈女士要不要再去告他们了。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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