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公诉为原则,即原则上由公安机关侦办,然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才可以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条规定的第二项就是对申请执行人自诉的前置程序要求,即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这个“曾经提出控告”的相关证据原则上是需要自诉人举证的,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这个规定看起来清晰明确,但实际执行起来却面临许多困难。如果申请执行人就这么去公安机关控告,以当前大多数公安机关的做法,要么不会理,要么收了材料长时间没有任何回应。公安机关的做法不完全是作风问题,也有一定的客观难处。想想全国有800万左右的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无论能不能定罪,申请执行人都跑去公安机控诉,企图“以刑责促对方履行”的话,那公安机关确实难以招架。
所以,这在现实中经常导致申请执行人最多可以提出“曾经控告”的证据,例如邮寄控告书的证据,但确难以提供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或者由于公安机关立不立案不确定而引发争议。
因此,在2018年,最高院又对“拒执罪”的自诉受理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针对上述类似问题做了规定,总结如下。
1、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如满足“拒执罪”自诉案件其他要求的,则法院可立案审理。
2、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如满足“拒执罪”自诉案件其他要求的,则法院可立案审理。
3、如果公安机关在申请执行人控告后决定立案的,法院未受理的,不予受理自诉;已经受理的,可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如此后再出现公安、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提起自诉。
除了程序上的要求外,是否定罪还要看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表现,而申请执行人往往不能直接掌握相关的情况或证据,如果现实中直接去公安机关控诉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从实际可行性的角度,一般都会先要求法院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要求法院将相关情况由移送给公安机关,出具司法建议,有了法院的司法建议后,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几率就会高很多。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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