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2022年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除预售项目容积率以及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之外的其他内容依法发生变更的,预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申报对象
企业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办理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申请预售楼盘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计划、销售方式及销售机构情况、人员配置;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
说明:申请人把申请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网上审批系统申请。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系统受理,并形成受理凭证反馈给申请人。
2、审查
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无。
3、决定
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予以备案或不予以备案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C厅8号窗口
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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