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案证据为言词证据,无其他实物证据与之印证,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或者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
2.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以上,也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
3.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获利金额
4.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卡的交易细节、流向用途和造成后果。
5.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内诈骗资金的支付结算金额。
6.行为人帮助办理的对公账户未查询到涉案资金,无法确认被帮助对象是否实施犯罪行为。
7.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明知不明确,且无证据证明涉案数额达到构罪标准。
10.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
11.上游犯罪金额未查实,案件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2.未查实上游犯罪是否成立,也无法查明帮助结算或者洗钱的金额。
13.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
14.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达到情节严峻的程度。
15.检察院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体案例如下:
1.在案证据为言词证据,无其他实物证据与之印证,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或者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
案例1:
案号:
宁检刑不诉〔2021〕41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旧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犯罪事实目前仅有周某某一人的供述,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2:
案号:
华检刑不诉〔2021〕34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旧认为华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的行为仅起了辅助作用,目前仅有的言辞证据供证不一,缺少客观证据。龙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刘某某支付宝账户用于转移犯罪资金、是否明知自己接送的人是为犯罪团伙提供帮助证据不足。
案例3:
案号: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Z1500号
不起诉理由:
2.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以上,也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
案例:
案号:
漾检刑不诉〔2021〕10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丁某某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在案证据不足。故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
3.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获利金额
案例:
案号:
大检二部刑不诉〔2021〕Z23号
不起诉理由:
4.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卡的交易细节、流向用途和造成后果。
案例:
案号:
葫连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旧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该卡交易细节、流向用途和造成后果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5.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内诈骗资金的支付结算金额。
案例:
案号:
宁检刑不诉〔2021〕42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旧认为宁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甲提供的银行卡(62166027000********)内诈骗资金的支付结算金额,其犯罪事实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6.行为人帮助办理的对公账户未查询到涉案资金,无法确认被帮助对象是否实施犯罪行为。
案例:
案号:
光检刑不诉〔2021〕26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旧认为光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于李某某帮助办理的对公账户未查询到涉案资金,无法确认被帮助对象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当前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7.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明知不明确,且无证据证明涉案数额达到构罪标准。
案例:
案号: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37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1:
案号:
汶检二部刑不诉〔2021〕Z53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2:
案号:
赣康检刑不诉〔2021〕70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1:
案号: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办理三张银行卡内的结算资金均未查到上游犯罪,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这三张银行卡是用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本院认为梨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2:
案号:
渝九检刑不诉〔2021〕Z111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3:
案号:
台椒检刑不诉〔2022〕35号
不起诉理由:
10.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
案例:
案号:
鄂孝安检刑不诉〔2021〕17号
不起诉理由:
11.上游犯罪金额未查实,案件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
案号:
台温检刑不诉〔2021〕20120号
不起诉理由:
12.未查实上游犯罪是否成立,也无法查明帮助结算或者洗钱的金额。
案例1:
案号:
威高检刑不诉〔2021〕Z37号
不起诉理由:
2020年5月份,伍某某、石某某共提供给“鬼仔”6张有效银行卡,双方约定每张银行卡1500元,经审验通过后一个月内付款,案发时尚未付款。2020年8月14日,伍某某、石某某按“鬼仔”要求在ATM机取款39450元并交付给“鬼仔”,获利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旧认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上游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也无法查明伍某某、石某某的银行卡的结算金额在20万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2:
案号: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不起诉理由:
13.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
案例1:
案号:
漾检刑不诉〔2021〕14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在案证据不足。故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2:
案号:
汶检二部刑不诉〔2021〕Z27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3:
案号:
交检一部刑不诉〔2021〕Z16号
不起诉理由: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是否明知刘某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服务,是否明知刘某某、张某某给予的虚拟币系违法犯罪所得,是否具体参与到刘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中,现缺乏证据证明。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旧认为吕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4:
案号:
交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1于2019年10月份左右开始在“OKEX”平台注册账号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交易期间,本案被害人闫某某部分被骗财物经洗钱犯罪团伙之手与宋某某进行了交易,并进入宋某1支付宝账号。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宋某1在交易过程中明知对方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也无证据证明宋某1在与对方交易时有明显异常的操作或其他帮助行为。本院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旧认为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5:
案号:
漾检刑不诉〔2021〕15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在案证据不足。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6:
案号: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1〕2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7:
案号:
交检一部刑不诉〔2021〕Z17号
不起诉理由: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是否参与刘某某等人犯罪活动、其任职的A公司业务与刘某某等人犯罪行为有无关联、A公司是否被AG集团接管、颜某某是否明知系刘某某违法犯罪所得仍接受其给予的款项等事项,现缺乏证据证明。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旧认为吕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8:
案号:
运盐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9:
案号: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10:
案号:
汶检二部刑不诉〔2021〕Z14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11:
案号:
交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旧认为吕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观上明知是跑分平台而提供帮助实施犯罪活动,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12:
案号: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Z33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13:
案号: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14:
案号: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Z65号
不起诉理由:
14.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达到情节严峻的程度。
案例1:
案号:
陇检刑不诉〔2021〕107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2:
案号:
濮县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3:
案号: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1〕Z1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4:
案号:
梅检一部刑不诉〔2021〕41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旧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徐某某、韩某某协助转移的资金中只有1万元系诈骗犯罪所得,其余部分未查实,且资金支付结算总额未达100万元,尚未达到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5:
案号:
范检刑不诉〔2021〕46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6:
案号:
安检刑不诉〔2021〕5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7:
案号: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Z496号
不起诉理由:
15.检察院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案例1:
案号: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7号
不起诉理由:
案例2:
案号:
安检刑不诉〔2021〕5号
不起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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