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屡教不改,在缓刑期间再次骗取他人钱财。近日,韶关浈江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撤销某地法院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何某某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某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25年6月19日止。
(网络配图)
2023年3月31日,何某某在缓刑期间“重出江湖”,将其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到一辆轿车驾驶到韶关市某车行,谎称该车辆是其母亲的汽车,并使用事先伪造的假身份证复印件,将车“抵押”给该车行,以此骗取被害人文某人民币47300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债务还款及开支。案发后,何某某及其家属陆续向文某退还14100元,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
法院审理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结合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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