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猥亵这个问题曾经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和讨论,有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猥亵还能隔着空间进行吗?这样也会涉嫌犯罪吗?今天,金宝每日说法给各位读者解析
一个真实的案例,内容就是隔空猥亵,而最终的审判结果也是对此法律概念做了一个确认。
案情大概经过是这样:2020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探探”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李某(女,8周岁),二人在视频聊天过程中,赵某某为满足自己的心理和哪方面的刺激,明知李某未满十四周岁,诱骗李某在视频中裸露身体敏感部位供其观看。
后来,这个事情案发了,案子到了公安机关那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满足刺激,明知对方是幼女,仍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对其实施猥亵,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从重处罚,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建议提起公诉。
然后,案件就到了检查院了,如果稍微懂法就知道,如果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那么对于嫌疑人就是非常不利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常某某、李某2的证言笔录、聊天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2020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探探”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李某(女,8周岁),二人在视频聊天过程中,赵某某为满足刺激,明知李某未满十四周岁,诱骗李某在视频中裸露身体敏感部位供其观看,对李某实施猥亵。
嫌疑人赵某某也再次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未检刑诉[2020]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上海市青浦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探探”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李某(女,8周岁),二人在视频聊天过程中,赵某某为满足性刺激,明知李某未满十四周岁,诱骗李某在视频中裸露身体敏感部位供其观看,对李某实施猥亵。
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常某某、李某2的证言笔录、聊天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亦作了供述。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满足性刺激,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对其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案号(2020)沪0118刑初928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那么我们从判决看来,是判决了一年六个月,其实是在从重的基础上又从轻了,为啥呢,因为他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这个在法律上确实有从轻的法律规定。既然有规定就要按照规定执行,不能让所谓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流言成为真实的写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那么为啥要没收他的手机呢?是抄家吗?并不是,而是因为他的手机是他对被害人进行猥亵的作案工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所用的工具是应当没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综上所述:隔空猥亵罪此罪名是不存在的,但是这种隔着网络工具进行的猥亵方式也属于强制猥亵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得到法律认可的,此案的行为人通过手机网络聊天的方式与被害人视频,引诱幼童裸露自己,就是【隔空猥亵】,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也是要接受刑事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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