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和林某结婚二十余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矛盾激化,妻子朱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林某称自己曾向某银行借款十余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妻子朱某共同偿还。朱某却表示,其丈夫以给孩子买车为名向银行借款十余万元,却未用于家庭开销。双方对这笔债务的归属各执一词。
经法院查明,林某确认其因与妻子关系恶化,一气之下将给孩子买车的银行贷款全部用于打赏主播。
法院遂向林某进行法律释明,告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债共签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涉案贷款是林某个人用于打赏主播,不属于共同债务,案经调解,林某确认涉案10万余元的债务归属自己名下,双方达成了自愿离婚、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各自负担的协议,该起离婚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达,俗称“共债共签”;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形成的民事行为,视为共同意思的表达,另一方应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达的除外。
来源:南方+(有删改)
编辑:刘青 校对:董文杰
审核:陈东阳 张远平
责编:巫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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