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鄂州尚德文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606821032
法定代表人:廖双环(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 所:鄂州市华容创业园
你公司兴建的尚德文具厂区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0月09日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鄂州尚德文具有限公司尚德文具厂区项目位于鄂州市华容创业园(文昌大道北侧、振华路西侧)。项目规划方案于2021年经华容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通过,现已建设完成。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鄂州尚德文具有限公司建设的“尚德文具”项目建成现状同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容分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中认定的事实一致,厂区内共有三处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其中文昌大道厂区东侧一栋两层建筑于2020年10月建成,目前作为办公楼使用,建筑面积为8.79米*13.80米=242.60平方米;西侧一栋两层建筑于2022年10月建成,作为职工食堂使用,建筑面积为8.79米*16.38米=287.96平方米;西侧院墙处建成一栋钢结构仓库,建筑面积为30.10米*5.0米=150.50平方米,于2022年11月建成投入使用。
经核实,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没有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不具备补办条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现本案已调查终结,鄂州尚德文具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工程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当事人十日内自行拆除鄂州尚德文具有限公司内的办公楼、职工食堂、一栋钢结构仓库,三处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681.06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五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的规定,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至公告发布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至公告发布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或者向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特此公告
华容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12月5日
来源 :综合华容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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