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正式公布《G75线兰海高速公路南宁良庆“8·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08月05日22时20分许,南宁市良庆区境内G75线兰海高速公路北海往南宁方向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追尾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以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46.8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5日21时24分,翟某明驾驶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完成在防城港市辖区货物配送运输任务后,搭载黄某华、翟某娇、翟某珍3名家属从防城港市防城区出发,驶往配送货场地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工业园区,经钦东高速、兰海高速进入南宁市境内。22时20分,当该车行驶至南宁市良庆区境内G75兰海高速公路2044公里100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由农某驾驶的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桂NA8792号车上3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车辆情况】
1.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翟某明,核定载人数3人。事发时,该车实载4人,超过核载人数1人。
2.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广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渠洋镇龙岗村。
3.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广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渠洋镇龙岗村。
【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1.翟某明,男,36岁,事故车辆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
2.农某,男,47岁,事故车辆桂L13277重型半挂牵引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
经查,农某为广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聘用司机,从2023年5月起为桂L13277重型半挂牵引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固定驾驶员,主要承担的运输业务为从钦州市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装载煤炭运往靖西市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
【事故车辆乘员情况】
1.黄某华,女,35岁,系翟某明妻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翟某珍,女,5岁,系翟某明之女,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3.翟某娇,女,7岁,系翟某明之女,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涉事单位情况】
1.广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属公司。
2.广西安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桂NA8792号厢式货车加盟运营管理公司。经查,该公司没有登记于其名下车辆。公司只有1名法定代表人和1名业务管理人员,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广西彩运物流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桂NA8792号厢式货车所承运货物的站场管理公司。经查,该公司主要承接广西境内美宜佳超市仓储配送服务业务,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物配送运输业务实行对外发包给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承运,广西安达公司就是其承运商之一。
4.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站场管理公司公司作业区域分为勒沟作业区和大榄坪第一作业区两个大宗散杂货作业区。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出装卸货品行经大榄坪作业区卡口,设有过磅点,车辆出入场及过磅称重情况均有记录单。
(图源:南宁市政府)
【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翟某明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适逢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车在前方同车道上以低于最低限速标准的车速行驶,因翟某明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紧急避让措施,致使车辆发生尾随碰撞。分析如下:
1.事故车辆驾驶人存在违规驾驶行为。一是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翟某明的交通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二是农某的交通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之规定。
2.事故车辆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安全隐患。经检测,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左后轮制动装置内有大量油污,制动鼓内工作面和制动蹄摩擦片表面有大量油污附着,鉴定结果为制动性能不合格;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 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身两侧和后部粘贴的反光标识局部陈旧破损、残缺,表面褪色,不光洁,车厢上覆盖有篷布,部分反光标识被遮盖,未检见悬挂有相关柔性反光标识,无法有效体现车辆轮廓,鉴定结果为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符合技术标准。
3.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经技术鉴定,排除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车辆故障以及其他干扰因素导致两车相撞的嫌疑。
【事故责任认定】
经认定: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翟某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 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农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某华、翟某珍、翟某娇不承担责任。
【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1.广西信发公司。(1)未按规定配备动态监控员,动态监管存在漏洞。公司所属车辆108辆,实际配置动态监控管理员1人,未能全部对运行期间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2)运营车辆存在超载运输经营行为。公司明确授意驾驶员在从事运载作业过程中,车辆要按照一定比例超载运行。(3)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营运车辆长期存在车辆低于最低限速标准的速度在高速路上行驶、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上路行驶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公司组织开展的应急救援演练流于形式,公司所属驾驶员均未参加,参加演练的为公司文职人员,未能保证长期上路行驶的驾驶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2.广西安达公司。公司没有登记注册车辆,没有建立相应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等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未能检查发现并消除桂NA8792号车驾驶员翟某明多次携带家属人员超员驾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钦州码头公司,公司检查发现进出场地车辆存在超过运货车辆核载质量标准的情形,但允许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未能保证安全生产。
【公安机关已处理人员】
农某,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低于最低限速标准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有关部门已于2023年9月15日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合计)400 元和驾驶证扣3分的行政处罚。
【对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1.对广西信发公司存在的问题,建议移交靖西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2.对广西安达公司存在的问题,建议由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3.对钦州码头公司存在的问题,建议移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十支队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G75线兰海高速公路南宁良庆“8·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来源: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整理:潘伟雄
审核:郭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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