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6日,从武汉开往杭州的一辆高铁列车上,一名年轻女子与他人发生冲突,列车长上前劝阻无果并遭该女子殴打。
该女子随后将衣物脱掉,直到“一丝不挂”,并在车厢的过道里四脚朝天,摆出各种让人难以置信的奇葩姿势。
列车长无奈选择报警,高铁抵达杭州后,警方将该女子拘留并通知其家属。经调查,该女子父亲声称其曾有过精神疾病,因一直吃药且长时间未曾犯病,家人以为病情好转,未曾想到会发生这种事情,该女子的父亲也拿来了医院开具的精神病的病历证明。
警方对该女子父亲做了口头教育,要求他看好女儿,同时要求其向相关被打人员诚恳道歉,此事最终得以解决。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人都对其存疑,该女子在高铁中当众裸露以及殴打列车长的行为是否违法呢?有精神疾病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吗?
【以案释法】
关于本次案件中大众的争议焦点就在于:
- 该女子在公众场合裸露身体是否违法?
- 该女子殴打列车长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 精神病人能否逃脱法律制裁?
下面我们就对于这几个大家普遍关心的点逐一进行解释。
- 该女子在公众场合裸露身体是否违法?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此种行为系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该女子在公共场所当众故意裸露身体,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杭州警方对该女子处以拘留于法有据。
二、该女子殴打列车长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故意伤害他人,因伤害程度的不同,可能涉嫌行政违法或面临刑事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该女子故意伤害列车长的行为,若经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以下或情节较轻,则涉嫌行政违法,可以处以拘留、罚款;鉴定结果为轻伤及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三、精神病人能否逃脱法律制裁?
精神病人犯罪是特殊犯罪主体,需要根据被害人伤情及精神病人伤害他人时的精神状况来确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该女子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并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铁作为日常出行的重要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公共秩序。本案中的女子,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及伤害列车长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此外,精神病人不能逃脱法律制裁,精神病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应民事赔偿责任;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根据被害人伤情及精神病人伤害他人时的精神状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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