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每位网络“冲浪选手”都手握N个社交平台账号。有人热衷于在平台上展示生活,也有人把它们作为维权“新阵地”。然而,一言不合就上网 “曝光”“开撕”,真的妥当吗?
“我是为了要回我的定金,又没对他们造成啥影响,我凭什么道歉?”赵某与开发商协商退还房屋认购定金未果遂在微信群和抖音上发布针对开发商的负面不良言论,这究竟是正当维权还是侵犯他人名誉权?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赵某与A房产置业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支付1万元定金,准备购买A小区商品房,不料后来因为资金周转原因,赵买房计划被迫搁浅。
赵某找到A公司要求退还定金,经过私下协商和有关部门介入协调,A公司均坚持拒不退还定金,赵某一气之下便在微信群和抖音号上发表了对于A公司某带有贬损性、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和视频。
鉴于微信群聊人数较多且赵某抖音点击转发量较大,对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查明,矛盾发生后,由于A公司拒退定金,导致赵某因为激愤,采取了本以为是正当维权的越权行为,对A公司名誉形成了侵权。庭审中,面对原告举出的视频和聊天记录证据,赵某坚称自己只是维权时有些过激行为和言语,但是并没有达到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被告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在民事上已然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表示愿意公开道歉,原告也适时让步,表示只要被告道歉愿意放弃主张经济损失。双方最终签署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将道歉书函发布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
法官提醒
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言伤人六月寒。各个自媒体平台上,每天都有“曝光”和“实锤”在轮番上演,各类信息通过炒作引起公众关注,很容易就能形成舆论热点。
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很多人利用社交平台准入门槛低、身份隐蔽性强、发布信息快、舆论影响大的特点来传播相关信息言论以形成舆论压力来达成自己的目的,这既对对方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也给对方挽回自身名誉造成困难和障碍,甚至直接使对方“社会性死亡”。
因此,公民利用网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遵循善意、诚信、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理性把握言论尺度,谨慎使用网络曝光手段。一旦在网络曝光过程中超出权利边界,侵犯对方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屯堡法庭
编辑|侯若曦
审核|冉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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