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许霆因为盗窃银行17万被判无期徒刑的时候全社会都震惊了,后来在社会强大舆论压力下改判了5年,现在许霆也已经服刑结束了,但是这个事情其实给了我们和社会很大的思考,他不仅对于我们遵纪守法方面有所警示,还有更高的意义,那就是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国家、集体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地位孰高孰低?国家、集体财产地位一定高于私人财产吗?
许霆,1983年出生,山西翼城县人,高中毕业。2006年在广州因ATM机故障,获取17.5万元人民币,事件发生后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成为近年来司法界的著名案例。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2010年7月30日因表现好假释出狱 。2013年5月13日下午,许霆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他要对当年的案件提起申诉,要求重审。
首先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对许霆盗窃金融机构判无期徒刑深感震惊和遗憾。这个事件不仅在法律层面引起了我们对于盗窃罪的重视,更在道德层面让我们思考:人应该如何正确地面对生活的困境,以及如何正确地使用财富。
许霆是一个普通的年轻人,因为对于金钱的贪婪和对于物质生活的追求,他犯下了盗窃罪。这个事件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金钱并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唯一目标,更不能让我们迷失自我。其次,这个事件也让我们认识到,财富的使用应该是有道德约束的。许霆的盗窃行为,不仅让他自己失去了自由,也让他的家人和社会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明确自己的底线,不以非法手段获取财富,更不能使用不义之财来满足自己的私欲。
这个事件也提醒我们,人生中除了金钱之外,还有许多值得我们追求和珍惜的东西。我们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和时间,去做有意义的事情,去创造真正的价值。
而从法律层面,它对我们的启发更是巨大,首先,在这个案件之后不久,我国的刑法盗窃罪里就做了修改,原来盗窃罪刑法的规定是这样: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来的盗窃罪里还有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许霆这个事件就是根据这个规定判决的。而在许霆事件重判之后,后来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将盗窃金融机构判无期和死刑删除了。所以我们会发现,原来问题出在法条本身上面。法律并不是永远不会错的,所以我们才会有需要修改法律。
同时我们还有了另外一个思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私有财产受保护的地位是否和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是一样的,是平等的?
金宝每日说法认为,从法理上来说,私有财产受保护的地位和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应当是一样的,是平等的,国有财产、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从法理上不应当高于私有财产。而这个也是法律界的普遍认同。同时也是我们社会一般、大众认同的观念!
而这样的认同也是在最新的民法典里得到了体现:2021年将要实行的《民法典》,在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相比较于原来的《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眼尖的网友就能看出来,新的民法典更加强调了,私人财产现在应该放在和国家、集体财产一个平等的地位,而且把任何单位改成了任何组织,更加强加大了禁止的范围,任何组织,当然包括国家自己。
总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判无期徒刑的事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我们应该重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正确地面对生活的困境,创造真正的价值。而相比较于对我们的生活启示,法律上的更改和进步对我们的启示更大,可以这么说,这个案件对于我们的法制化建设进程影响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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