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这是人民警察的誓词,也是公安机关职责的凝缩。同时能够真正贯彻誓言的公安干警,毫无疑问应当赢得人民和国家的尊重,但是言行不一、以权谋私的人。就会受到唾弃甚至是法律的惩罚。
在现实中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2015年5月,江苏一名男子因家人被绑多次报案,但民警却屡次拒绝立案,最终导致一家四口被残忍杀害!警方迟迟不立案究竟是另有隐情还是玩忽职守?该警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案情简介】
江苏省始建于清代初年,经济发达、文化昌盛。本案的主人公陈某某就出生于此地。
陈某和马某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二人无话不谈、亲密无间。随着江苏城市化的发展,很早就辍学的二人做出了各自的择业选择。
陈某选择顺着城市发展的潮流,前往城市闯荡。马某则选择一头扎进农村的土地,做一名靠地吃饭、自食其力的农民。
几十年过去了,二人一直忙于自己的工作,平日很很少有来往,但是各自心里都记得彼此。尽管二人学历不高,但上天不会亏待勤奋的人。他们凭借着自己的勤奋,各自都有了自己的产业。
马某凭借自己的眼光和经验,在镇上办了一个茶叶加工厂。在自己的持续经营和政府支持下,有可观的经济收入。
自己的发小有这样的成就,陈某也不甘示弱。陈某顺着城市化的潮流,凭借自己的独到的判断,投资了一家公司。尽管规模不大,但收入也非常可观。每次过年回家,都会受到亲戚朋友的羡慕。毫无疑问,马某也在此列。
可惜好景不长,陈某的公司遇到了资金危机。尽管陈某苦心经营,可还是存在亏空,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得到好转。
时间来到2012年,此时陈某的公司已经陷入资金危机之中,眼看自己多年的“心血”就要白费。无奈之下,陈某找到自己多年的好友——马某。陈某将自己公司的前景说得可谓是天花乱坠。马某对陈某的描述深信不疑,认为的确比自己的茶叶厂要好得多。此外,自己和陈某是从小的朋友,也不忍心眼睁睁看自己的朋友破产。索性大手一挥,直接投了60万。
可正因为这60万,预示着两家人灾难的降临。
陈某见自己的朋友如此慷慨,直接投来60万,连忙感谢。可是,陈某并没有意识到,感谢朋友的最好方式是有借有还。拿到这60万投资之后,陈某以为已经万事大吉了。仍然,让公司按照自己之前的模式运转。但是,意外却发生了。
公司运转模式已经不能跟上社会的发展,效率低下、生意惨淡。无奈被淹没在城市化的潮流中,这下马某的钱都打了水漂。
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又恰逢马某的茶叶厂遇到经营危机,急需用钱。
马某找到陈某,要求其归还60万元借款。可作为时代弄潮儿的陈某,公司已经亏空,所有资产全都赔给了工人,自己实在是拿不出钱。
马某多次要要债全部失败,期间也尝试向公安局报案,但均未得到偿还。面对自己工厂的亏空和工人们的指责、谩骂,压力得不到合理处理,一直堆积,终于爆发了出来。
2015年5月7日晚上8点左右,因债务纠纷,马某纠集6人,强行进入陈某家中,将陈某的父亲等四人强行捆绑、用胶带封嘴后劫持。
当晚21点左右,陈某的父亲得知此事。陈某的父亲和同行的杨某拨打报警电话。随即,赶往派出所接警处大厅,向当晚的值班辅警——朱警官告知其家人被绑的情况。
因为辅警没有出警权,所以朱警官和刘警官联系。随后,二人被带到刘警官的办公室进行讯问。
当得知陈某家人被绑的原因是欠钱未还时,办公室里的刘警官、代警官和朱警官经商议后一致认为此事属于因经济纠纷而引发的非法拘禁,坚持要满24小时才能立案。
陈某的父亲见警方没有立案的打算,遂离开派出所。
看着空无一人的家,陈某的父亲感到异常空虚和悲凉。可谁知,还没到24小时悲剧就发生了。
2015年5月8日凌晨1点左右,马某因索要钱款未果,精神崩溃,持钝器将绑架的四人全部杀害。
四个鲜活的生命就在这么一个普通的晚上突然离世,几个家庭的命运也开始发生转变。
惨剧发生之后,当晚接待陈某父亲的三名警官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2015年6月,在纪委书记的带领下,当晚拒绝立案的朱警官、代警官和刘警官前往检察院自首。
2015年7月底,当晚的报警人也就是陈某的父亲,在经历了家人的被害和报警求助未果之后,每天都无精打采、悲痛万分。最终,在自己的儿子家中自缢身亡。
随后,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朱某等三人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等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陈某父亲的报警后,以此事属于经济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为由,拒不立案出警导致发生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严重的不负责任。
但鉴于三人是主动投案自首,并且警方向被害人家属支付200余万的赔偿金,已经和家属达成和解,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尽管得到了法院的宽大处理,当晚的值班辅警朱某仍不服气,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提起上诉,但遭驳回,维持原判。
可朱某仍不甘心,又以自己主观上无故意心态,同时也不是接警人为由提起再审申请。该申请也同样被驳回。
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最终,朱某仍然要遵从一审法院的判决,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以案释法】
一、马某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以索要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罪要求行为人所索要的财物必须是非法财物。
而在司法实践中,假如对方是因为索要合法债务为目的而绑架其家人的,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拘禁。
但是无论是认定为绑架还是非法拘禁,马某杀害陈某一家四口的残忍行为,都会涉及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社会秩序。其应当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原本好意的雪中送炭,最后却沦落到家破人亡。
二、相关涉事警官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涉事警官因报案人(陈某的父亲)表示马某的绑架行为可能是因为自己儿子所欠债务引起的,故将此次事件认定为认定为因索要合法债务而导致的绑架。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绑架通常会被认定为非法拘禁,而非法拘禁一般则是要满24小时才可立案,故作出了不立案的决定,其决定确实存在一定依据。
但是在后来报案人多次向其申请立案后,仍旧没有意识到事情的紧迫性和严重性,没有采取调查了解、登记的程序,一味机械的凭借经验做事,导致一家四口被残忍杀害的悲剧。其严重违背了警方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职责,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严重失职行为。
但是考虑到三名涉事人员主动自首、积极配合,并且公安机关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最终,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三、对方欠钱不还怎么办?
如果证据充分且数额较大,双方已经尝试协商和相关机构调解等方式都未果,那么最合法有效的方式就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可申请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另外,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注意自己的债权受到侵犯的时间,债务纠纷的追诉时效一般是三年。但是,如果对方真的一分钱也没有,那么我们的维权路可能会非常漫长。
所以,在借钱之前,一定要谨慎,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为前提。
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但是,在债务纠纷中,不确定的因素太多,一不小心便赔得一干二净。既然决定做一名警察,就应当做好为人民服务的心理准备,做到真诚细心地听取民众的诉求。
此外,在部分领域存在着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既是非法势力的“助长剂”,也是阻碍法治进程的“绊脚石”。我们应当建立健全民意反映制度,打通维权行动的最后一道壁垒,对于普遍存在的非法侵权现象绝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参与其中,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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