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那么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将给我们带来的影响有哪些呢?北京楹庭律师结合相关法条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在我们社会生活中也很广泛,对我们的影响是什么呢?可能涉及到一定的违法,或者我们不认为是违法,行政机关认为违法了,在跟行政机关进行交涉的时候,我们要注意:一要尊重行政机关执法的相关权利,是依照法律来行使权利的,尽量配合。这个是《行政处罚法》还有我们国家法律基本的特点,要求我们进行一定的配合,必要的配合,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超出了他们的职权范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一定的处罚的时候,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里也给了我们一定的对抗权。
什么叫对抗权?就是拒绝权不配合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新的《行政处罚法》规规里有两点请大家注意,给了我们对抗性也就是不配合权,一个是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当然这是一般程序要求的,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这里我们可以不配合,可以拒绝,当然前提是我们要求有关人员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拒不配合,他这个不是拒不配合,拒不出示的,有可能是冒充的执法人员,我们有理由怀疑。因为执法时应当佩戴相关的证件,这是对执法人员的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我们参与权利拒绝接受调查,还有检查。
另外,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但是也是有前提条件的。《行政处罚法》第70条,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向当事人出具行政主体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行政主体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罚款收据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转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也就是说我们国家严格的要求罚款须出示统一的相关票据,如果不出示的,有可能这种罚款它不入国库,按照国家的角度是监督不了的,这种是我们可以不配合,我们可以拒绝缴纳。行政机关的执法,整体上我们是应当配合的,只有严重违法,也就是上面两个法条条款里面规定的,不出示相关证件,不出示罚款的统一的票据,我们是可以拒绝的,除了这两种我们都应当进行配合。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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