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行政机关失信或违约,需要有什么样的证据?都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国办发2020-49号文件中指出严格规范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文件于2020年12月7日公布并实施。北京楹庭杨庆律师将跟大家一起解读相关的规定。
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 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
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司法的裁判文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仲裁书或者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等行政决定性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带有司法性质,也就是司法法院给予一个认定的结果。
司法程序是我们保护自己权利的重要手续,如果行政机关的失信行为已经被司法文书予以确认的,该文件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对实行政机关的失信行为,应该怎么办?该部意见明确如实记录失信信息、如实记录失信信息,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 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内共享,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并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对于可共享数据要明确采集部门,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
该《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该规范信息属于公共信息具有公开的义务,有可能行政机关的失信的,这种失信信息要上网公布,并且该部法律对该法条还规定了如何确定、如何数据共享以及怎么采集等。该规定也和公共信用信息是同步进行的,所以说从这一点来看,对于建立诚信社会法制,行政机关从开始到结尾,有了一个相对的行政行为的认定,约束以及行政行为惩戒的时候,在惩戒的结果上,法律意见已经指明了方向。
在面临行政机关可能失信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律合法维权?法院确定认可之后,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失信行为,需要登记,并且登记的记录信息是要在网络公开,当然公开的程序和范围在《指导意见》里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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