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12月1日起,兰州新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超市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生鲜灯”。
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改变物体显色的“生鲜灯”等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停用并更换。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排查整治,督促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监督执法,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进行严肃查处。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建平
责任编辑:王旭伟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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