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都听柜台营业员说过“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然而,如果角色对调过来,从储户口中说出这句话时,还能起到一样的效果吗?让我们从下面的这一案件中来寻找答案。
【案情提要】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的马先生到银行存款8万元,这本来只是很简单的一项业务,可没过多久,银行却找到了马先生,称马先生实际上只存了75400元,应当再补付4600元。马先生顿感荒谬,因此拒绝付款。
而银行出示了监控录像,用以证明银行当时只收取了75400元,马先生则以银行柜台上写明的提示语“离柜概不负责”为依据,表示既然当时柜员已经清点了钱款数目,自己也办完了相关程序,就该以存单为准,不同意付款。双方争执不下,银行遂将马先生诉至法院。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银行出示的监控录像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判决马先生返还不当得利4600元,马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马先生的上诉,依法支持原判,这件事最终随着马先生返还了银行4600元而告一段落。
【以案释法】
有的人质疑法院的判决是在偏袒银行,没有保护弱势方储户马先生的合法权益,而实际上真的如此吗?从判决书中可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先生获得的4600元差额是否为不当得利。那么“不当得利”这一概念究竟指的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指的是在不存在合法原因的情况下,某人受损而对方因此获得了利益。
一旦不当得利成立,受损的那一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获得利益的对方返还相关利益。在不当得利中,对利益的认定值得我们关注,不仅包括一般人认知中的现金、转账等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等,比如住户甲雇佣保姆打扫房间,保姆却弄错了房间号,打扫了其邻居住户乙的房间等。
关于不当得利,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是如果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如为感谢朋友帮忙而向其转款500元,不能以对方无受领原因为由请求返还财产。二是债务到期之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受损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三是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得要求返还。
本案中,从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里我们能了解到,银行确实只收到了75400元却开出了8万元的存单,因此受到了4600元的损失,而马先生则获得了相应的利益,那么这种获利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呢?马先生认为“离柜概不负责”属于银行和储户之间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作为自己获利的依据,而法院却并不这样认为。
究其原因如下:银行的该项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并非单纯的双方约定。而且“离柜概不负责”本质上属于无效的法律条款。
因为银行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即作出这项规定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了储户的主意责任、限制了储户存取款的主要权利,如果认可“离柜概不负责”的法律效力,将会导致储户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的后果,对市场经济活动有百害而无一利。
与之相对应的是,如果银行因为工作失误向储户多支付了钱款,储户也应当返还,所以依据法律规定,马先生的确应当向银行返还不当得利4600元。
本案中,法院并不是在维护银行的优势地位,而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诚实守信的社会意识。
事实上“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警示储户点清钱款的一句提示语,虽然听上去比较强势,其实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如果储户确实不慎搞错了存取款金额而受到了损失,一定要积极与银行沟通,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就此自认倒霉。
“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始终是我们向往的理想社会。所以无论是银行还是普通储户,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份子,都负有诚实守信地进行民事和社会活动的义务,都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行使自己的权益,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够更加友好,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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