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赫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公安局AA分局
赫某某因认为法院对其林地的事枉法办案和土地的事判决后不给解决,多次到省里及进京上访。2019年国家“两会"期间,赫某某不听劝阻,进行非访滋事,扰乱社会秩序。2019年3月2日被AA分局以寻衅滋事,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诉人赫某某因与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AA分局(以下简称AA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XX市AA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一审法院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七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赫某某是AA分局行政行为相对人,是本案的适格原告。AA分局对赫某某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AA分局依职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主体适格。本案经AA分局受案、调查、处罚审批、告知并依法送达处罚决定等,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赫某某因信访原因被拘留,系对其信访稳控所采取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本案是信访稳控措施,不属法院受案范畴,应当驳回赫某某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赫某某的起诉。诉讼费用50.00元,不予收取。
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诉称
赫某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裁定认定本案是信访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畴,驳回赫某某的起诉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且AA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告知赫某某到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因此本案属于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本案AA分局认定赫某某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听劝阻,进行非法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对赫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赫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赫某某要求AA分局提供证据,证明政府机关或者法院劝阻赫某某在全国“两会"期间不能进京上访的事实。
(三)赫某某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属于依法维权。AA分局枉法认定赫某某非法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法院枉法判案。AA分局在没有调查和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指令AA派出所于2019年3月1日晚10时将赫某某从家中非法带走,枉法作出处罚决定,AA分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综上,要求法院:1.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2.上诉费由AA分局承担。
AA分局辩称
(一)AA分局认定赫某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AA分局经过调查认定:赫某某因认为法院对其林地的事枉法办案和土地的事判决后不给解决,多次到省里及进京上访。2019年国家“两会"期间,赫某某不听劝阻,进行非访滋事,扰乱社会秩序。2019年3月2日被AA分局以寻衅滋事,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上事实有赫某某询问笔录、XX市群众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依法处置通知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二)AA分局对赫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内容适当。2019年3月1日,AA分局AA派出所接到XX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法处置告知单,依法受理案件,同日22时30分传唤违法嫌疑人赫某某。AA分局在对违法嫌疑人依法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并充分调查取证后,对拟被处罚人赫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AA分局依法向赫某某宣布并送达、执行,办案程序合法。AA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赫某某具体违法行为情节,对赫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适当,没有侵犯赫某某的合法权益。赫某某申请撤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正当理由。
(三)AA分局在办理该案时,依法受案并及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依法严格履行受理、调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审核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决定、执行决定等各项办案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内容适当,不存在执法不当情形。综上,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AA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二审法院的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AA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为可诉的行政行为。AA分局对赫某某作出七茄公(茄)行罚决字[2019]WX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赫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该决定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诉讼。"的规定,AA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为可诉的行政行为,故赫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原审裁定以本案行政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畴为由,驳回赫某某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XX市AA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4行初6号行政裁定;
本案指令XX市AA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上诉人赫某某。
五、朱立佳律师建议
第一,国家建立信访制度,是为了解决老百姓的问题,所以人们有信访的权利。
其次,信访人信访应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进行,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扩大矛盾,只能为合法目的信访,不能为达到非法目的信访。所以建议理性信访,在信访部门办理期间不宜再次信访,给信访部门留出足够的时间办理信访事项。采纳走访形式的,应逐级走访,越级信访则涉嫌违法;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也会涉嫌违法。需要注意的是,信访只是一种反映情况的途径,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不要因为信访而错过了复议申请期限及起诉期限。
再次,信访是信访人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希望有关部门不要轻易对信访人采取拘留措施,多一分宽容和理解,对确实造成严峻后果情形的也要坚决依法处理。
最后,建议信访人员、公安部门及信访部门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
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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