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制度是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中争议最大的难题之一。
由于现行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法律适用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比如:本人的过错是否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问题?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如何界定?善意相对人的选择权又该如何确立?
对律师而言,理清表见代理的实务疑难,对案件诉讼策略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实生活中,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
以较为典型的建设工程类疑难案件为例,实际施工人、工地工作人员等常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借贷等行为,造成同一工程施工单位与行为人相分离的情况。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外观,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是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关于行为人无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这一条件很好理解,也很少产生认识分歧。
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主观善意且无过失这一条件,由于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表见代理的认定受个案事实差异和judge个体认知差异影响较大,所以审查认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作为律师,如何站在judge角度透彻理解表见代理变得额外重要。
11月13/14日晚19:00,智拾网重磅邀请拥有26年审判经验的王忠老师返场,就表见代理实务疑难与裁判规则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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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课程具体讲什么?
一、一般认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二、反面排除: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
1.违法行为
2.违反交易习惯的行为
3.已做合理通知后实施的行为
4.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殊授权要求的行为
三、盖章与表见代理认定
1.构成表见代理的盖章情形(5类)
2.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4类)
3.涉及盖章问题的常见争议与结论
(1)印章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使用,印章真伪如何判断?
(2)规范盖章后的效力争议问题
(3)单纯盖章或交付印章于行为人不构成表见代理
(4)印章与附随事实一并存在,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5)行为人持公司印章签发票据
四、表见代理中的举证责任
1.举证逻辑
2.从庭审法官发文细节看举证责任
3.新司解第28条第2款明确举证责任
五、合同无效时的表见代理
六、民刑交叉与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案件中刑事要素常被轻忽
2.表见代理案件屏蔽刑事要素的缘由
3.表见代理的适用受不法行为所牵制
4.刑事要素在表见代理中适用的定位
5.盖章(非规范)涉嫌刑事与表见代理是否适用的争议
6.盖章之人涉嫌刑事犯罪与相对人权益保护的民事程序
Part.02
为什么要听王忠老师的课?
王忠老师拥有26年审判经验,无论是法学底蕴还是司法积累,在法律圈都颇具名气。
在与王忠老师的沟通中,有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他说:律师是一个演员,一定要知道导演的剧情,这样才能在法庭这个场景中发挥好角色,所以说,律师的高段位必须懂judge思维。
为此他将原先48版的内容从体系上进行了更新迭代,扩展至如今的177版,既结合前沿理论和实际判例,又凝聚judge常年的思维判断,以确保每一个知识点的高含金量。
王忠
26年审判业务经验
在民商事审判第一线审理及
研究案件达10000余件
王忠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从事审判工作近26年,审理及研究案件达10000余件。他还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人民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具有丰富的授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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