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员工总是请病假,医疗期怎么计算?(上海)
「法律解答」
很多人认为病假就是医疗期,医疗期就是病假。其实,病假与医疗期并非同一概念,有不同的法律意思和法律效力。
从期间上来区分:医疗期只是病假其中的一段时间,一段法律特别保护劳动者的阶段。过了医疗期,法律是否保护病假中的员工,没有明文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可见,两者在期间上是可以重合的。倘若劳动者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继续向用人单位请病假,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计算标准两者不尽相同。病假,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为了解决上述期间争议问题,上海人社有明确的答复。
参考:2021-04-09,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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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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