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第六周10月31日—11月6日)
年初以来,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开展了贯穿全年的“雷霆2023”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非法营运,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出租车拒载、索要高价、绕路、甩客、服务质量差等违法违规行为。现面向社会公布第六周10月31日—11月6日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从业者能够高度重视,引以为戒。
一、蓝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吉AD56597、吉AFB0985、吉AF27918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吉A5V59A、吉A5UM89、吉A5R89B、吉A5N11Q、吉A5U30S、吉A5XD37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大连博约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吉A179EG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天津华时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吉A981VC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梅州蜂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吉AX90S5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吉AZ7512号出租车驾驶员刘某,主动揽客,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七、吉AY3635号出租车驾驶员王某,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八、吉AF48628号私家车驾驶员张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吉AMV987号私家车驾驶员张某,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十、吉A7HT83号私家车驾驶员刘某,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请广大从业者守规运营、文明驾驶,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特别是加强对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行为的处罚。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出行请选乘正规车辆,乘坐出租车如遇到拒载、索要高价、绕路、甩客、服务质量差等情况,请保存好视频证据,及时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投诉,我们将第一时间调查处理并反馈。
来源:长春交通运输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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