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公示信息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区政府《关于同意<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潮之轩餐饮店“6.5”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汕金府函〔2023〕103号)和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决定给予汕头润能汕茂石油气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00元(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 2023年6月5日上午7时40分17秒,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龙眼南路聚龙花园一沿街铺面发生一起煤气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54.92万元 。
经区政府“汕头市金平区‘6.5’一般事故金平区政府调查组”调查认定并报区政府同意,该事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件回顾→
汕头润能汕茂石油气有限公司在提供燃气服务时,未制定相关入户安检服务规范及安检员、送气员岗位职责;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制度不到位;日常燃气安全宣传不到位,未进行深入宣贯,未建立宣传的台账、记录及用户档案;在日常入户安检、送气上门时发现安全隐患或者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没有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并将隐患告知书存根交回企业保存。
汕头润能汕茂石油气有限公司不符合《关于规范管理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通知》(汕金住建函〔2020〕5号)的规定及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条、《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图文来源:汕头金平区应急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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