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年碰瓷29次,你还说不是故意的!”
这句话是法官在法庭上对被告人张某说的话,此话一出,被告律师也忍不住直接笑场。
被告人张某就是湖南长沙有名的“碰瓷王”,他一年碰瓷29次,索赔将近35万元,最后被法官判刑。
为什么他每次都能“碰瓷”成功?这背后有什么不为人知的的“赚钱生意”?
案情再现
2023年的某一天,张某正如往常一样骑着共享单车穿梭在长沙的大街小巷中,他的眼睛正盯着路两旁寻找“猎物”。
原来,张某是一位“碰瓷老手”,他在过去的一年里碰瓷了28起,每次碰瓷从未失手,然后就向车主索要“医药费”。
车主支付过医药费后,张某就又找保险公司索要赔偿,这一波操作,让他在短短一年内就“捞金”35万元。
然而,让张某意想不到的是,“屡战屡胜”的他今天居然“翻车”了,这一次,张某也得到了应有的代价。
在张某骑着共享单车来到某个十字路口时,他发现这个十字路口比较大,汽车拐弯的半径也大,于是张某就在人行道上等待时间“作案”。
突然间,路口有辆白色的车正在缓慢行驶转弯,张某说时迟那时快直接骑着共享单车撞上了白车的右后视镜,随后倒在地上抱着腿大叫。
原来张某利用了转弯让直行的交通规则,开车右转弯的人,一般看不到右边的交通状况,车子右边刚好是视线盲点。
如果有人撞上去,司机完全不知情并且来不及躲闪,所以,张某就是利用这一点让自己每次碰瓷都能成功。
但是今天他却遇到了一名“防讹高手”,张某倒在地上后,从车上下来一名俊俏的女子王某,她下车走到张某的身边,看到他根本就没有事。
然后王女士问了下张某:“大哥,你没事吧,刚才我看到你骑着自行车直接撞我车上了。”
张某听后反驳她:“什么叫我直接撞你车上了,是你转弯没看到我,把我刮倒在地了,现在我的腿疼,你要赔偿我医药费。”
王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遇到了碰瓷的,于是王女士主动告诉张某送他去医院检查,并且现场打了110。
这一番操作让张某直接目瞪口呆,他没想到今天遇到个不怕事的,他一下子慌了起来。
没过多久,警察就赶到了这里,警方第一时间调取了现场的监控查看,很明显可以看出张某的行为就是碰瓷,随后,警方把张某的身份证号输入交通系统中查询他是否属于惯犯。
这一查,让现场的警察大吃一惊,他们发现张某这一年里居然有28次的碰瓷事件,这28次事件中没有一个人报警,每次张某都能成功向车主和保险公司索要大额的赔偿费。
之后,警方意识到此案涉及金额过大,便立案调查,将张某扣留,期间警方多次对张某进行讯问,但他总是以刹不住车为借口,不承认自己故意碰瓷。
警方见张某执意不肯承认,就把收集好的证据和张某一并移交给了检察院,然后检察院以诈骗罪的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到了法庭上,张某依然不承认自己是故意碰瓷,但是法院拿出的29条视频监控中显示,每次张某都是以同一种角度和同一种方法摔倒在地。
之后,起诉方检察官拿出28起的保险事故单给法庭,然后问张某:“你被撞了28次,为什么只去了3次医院?”
随后,张某回答道:“因为我都是一些皮外伤,没必要去医院。”
从这句话开始张某就掉入了检察官的语言陷阱中,然后检察官将这28次的碰瓷涉案金额向法庭提供,在场所有人都没想到,张某这28次的碰瓷居然索取35万元人民币。
之后,张某的回答更是让所有人震惊,他说这些钱并不都是车祸赔偿的,自己还有“兼职工作”,就是在路边发“黄色”的小广告,一部分的钱是从这里赚来的。
这番话更是让张某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他或许会因为这句话增加自己的刑期。
法官对张某再一次陈述,是否承认自己犯诈骗罪,张某却反问法官:“你是想让我认,还是不想让我认?”
然后检察官问张某:“你的牢要不要我替你坐了?”这句话一出,旁边的笔录员忍不住笑了出来,就连张某都强忍着捂住了嘴巴。
法官见张某始终不肯承认罪行,于是就又问他一句话,让张某直接懵了!
法官说:“你这29次有几次不是故意的,还是都不是故意的?”
这句话让张某直接迷糊了,他不知道此刻已经掉入了法官的陷阱中。
张某回答说:“有八九次是故意的,其他都不是故意的。”
法官又说:“一年碰瓷29次,你还说不是故意的,你的事都能拍一部电视剧了!”
此话一出,在场的所有人以及被告的律师都忍不住低头笑了出来,被告张某还是不肯承认自己的罪行。
但是现在证据一切确凿,由于张某没有主动认错,最终法官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张某一听到判决,眼泪直接流了出来,他说:“我特别想家,特别想我奶奶!”
焦点争议
1.碰瓷究竟犯法吗?
2.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有什么区别?
3.法庭上不主动认罪就不会判刑吗?
以案释法
1.碰瓷究竟犯法吗?
“碰瓷”是清末年间的一些没落的贵族子弟“发明”的。这些人手捧一件假瓷器,然后行走在闹市街巷,瞅准机会,故意让行驶的马车“碰”他一下,手中的瓷器随即落地摔碎。
于是瓷器的主人就缠住车主按贵重瓷器的价格给予赔偿,这种的成功几率很高,久而久之,人们就称这类人为“碰瓷”。
2020年,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指出严惩“碰瓷者”,碰瓷实质上属于诈骗违法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交通管理法规中明确指出,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多次碰瓷索要所谓的医疗费,如果受害者车主能够报警证明是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那么,车主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如果碰瓷索要金额过大,将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情节严重的,也会判处最高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碰瓷属于违法行为。
2.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有什么区别?
一般碰瓷触犯的罪名大概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诈骗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为达到非法索取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往往会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因此,“骗”可以说是碰瓷的一层“外衣”。
第二类是敲诈勒索类,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主客观不同,诈骗罪着重于“骗”,而敲诈勒索罪着重于“敲”,诈骗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敲诈勒索是实施了恐吓、威胁的行为。
诈骗罪的受害人在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是受害人因为害怕被警察查到被迫交出财物。
在本案中,张某利用假象让受害人以为自己真的撞到了他,所以受害人心甘情愿赔偿,受害人并没有受到恐吓、威胁。所以张某的行为满足了诈骗罪的各项构成要件。
3.法庭上不主动认罪就不会判刑吗?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在法庭上,如果没有直接的证据是无法给被告人定罪的,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无罪释放。
但是,对于法庭上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行为,是无法逃避法律责任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本案中,张某在法庭上从始至终没有承认过自己的罪行,根据上述规定,不认罪,没有口供,是无法逃脱的,只要法庭有客观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依法定罪量刑。
所以,任何人都不要在法庭上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不认罪就不会受到处罚,只要公安机关已完成了侦查的工作,检察院提交的证据也足够了,法院就有权判处被告人刑事处罚。
结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了碰瓷者,一定不要慌张,首先要保持沉重冷静。
然后及时报警,让警察出面协助解决,这些敲诈者往往就是利用司机怕麻烦的心理,不敢报警。当他们看到司机已经报警时,部分碰瓷者就会感到心虚胆怯,便会放弃索赔。
如果我们开车行驶至转弯处时要保持集中精力,不要有交通违法行为,以免授人以柄。如果真的碰到了行人,要坚决表明让行人先去医院检查身体,否则不会赔偿一分钱,同时尽快通保险公司,减少自己的损失。
切记在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一定不能“私了”,千万不要被碰瓷者的动作和言语所迷惑,要保持冷静,按程序处理,最终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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