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2020)甘12刑终122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王强
(化名)、
唐少文
(化名),经公开选拔为
徽县公安局派出所人民警察
经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2日14时25分许,徽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员李敏,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徽县栗川镇云坝,有人将一小孩和一大人杀了”。
接警后,李敏拨打栗川派出所值班室电话未接通、拨打派出所所长南大元手机
。在李敏还未说警情的情况下,派出所所长南大元便以电话信号差为由,挂断了与李敏的通话
14时32分,李敏给栗川派出所值班民警被告人王强手机打通电话,说了警情并发出出警指令,王强在电话里向李敏询问栗川云坝杀人的具体地点、报警人的电话等,李敏在电话中向王强反馈了具体情况。
14时35分,王强用手机拨打报警人王强辉电话,询问案发的具体地点后,在单位二楼办公室门口向所长南大元简单汇报了警情,南大元未回应。
被告人王强遂叫上值班民警被告人唐少文出警。王强和唐少文携带执法记录仪、公文包等
(未携带单警装备)
,驾驶警车赶往案发觉场。
14时41分,该警车在接近第一现场的途中,路边群众拦住警车给民警指着说“凶手朝伏镇方向跑过去了”,王强和唐少文下车朝伏镇方向寻找几十米后,看见公路边上倒着一辆自行车,自行车上有件带血迹的衣服,周围未见凶手,王强一人朝伏镇方向寻找凶手,唐少文开着警车前往第一案发觉场。
14时42分,凶手魏建国拿刀,从芙蓉兴盛超市侧面路口跑进寻找被害人张伟。随后,王强也赶到芙蓉兴盛超市门口公路边,
王强看了一眼后未及时去追赶凶手魏建国
14时44分,王强在魏某存家商店门口用手机给南大元打电话报告现场情况严峻,请求支援。
魏建国持刀从张伟家路口跑出来后,朝路口左边方向张伟出租的门面房跑去寻找张伟。因未找到张伟,魏建国第二次沿原路跑向张伟家,
期间王强一直站在芙蓉兴盛超市门口打电话,未上前制止魏建国。
14时45分,魏建国持刀紧追张伟从路口出来跑到公路上,此时张伟摔倒在公路中间,魏建国用刀连续猛戳张伟,张伟在抵抗。
王强看到该情况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转身进入超市买烟。
五分钟,张伟停止挣扎,魏建国继续用刀乱戳张伟,王强在商店内给唐少文打电话,电话无人接听。
同时,魏建国停止行凶,张伟疑似死亡,魏建国将凶器扔到公路下面的地里,坐在商店路口边水泥台阶上休息。
见魏建国停止行凶,王强才从商店出来,右手拿着拖把,左手接打电话,站在商店门口朝张伟躺着的地方看了下,也未上前查看其伤情进行救治,凶手魏建国仍坐在原地休息。
15时00分,魏建国走到已倒地生死不明的被害人张伟跟前,用脚踢了一下,这时唐少文向魏建国喊话,让其坐回原地,期间未上前操纵凶手。
15时05分,南大元带领户籍民警到达现场,于15时06分将魏建国抓获,当时现场有数十人围观。
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伟系多部位锐器伤作用致颈总动、静脉断裂及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反映并向中央督导组上访信访投诉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
2019年11月15日,南大元、王强、唐少文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2月23日,
南大元因病于徽县人民医院死亡
,康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唐少文作为公安民警,在指挥中心通报重大警情出警时,不按规定配戴单警装备;
王强在处警发觉犯罪分子在寻找被害人时不制止,在犯罪分子公路上行凶杀人时,畏惧不前,不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坐视群众受到损害死亡,王强有能力且有条件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情节恶劣,后果严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惩戒;
唐少文到现场后,与王强既没有操纵凶手也没有救治受到杀害的被害人,在凶手踢打已受到损害倒地的被害人时,无所作为。
王强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原因之一;被告人王强、唐少文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弄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王强、唐少文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戒。
被告人王强王强、唐少文在立案前向本单位领导说明情况承认错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案件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强、唐少文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减轻了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
被告人王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唐少文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小编认为,民警作为执法人员,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责任,他们在履行职责的同时,面临着各种复杂的情况和危险。遇到他人行凶时,民警有着及时制止的义务,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民警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治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同时也是人民幸福安定的重要保证。民警在遇到他人行凶时,应当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保护无辜群众的生命安全。如果民警置之不理,对被害人造成更大损害,不但违背了职业道德,也丧失了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公信力。
其次,民警作为法律执法者,有义务维护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公民的保护伞,而公职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民警必须积极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担负起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任其自便不仅背离了法律精神,也会导致法律的威信受到侵蚀。
此外,民警的行动也代表了警察力量的形象和品质。民警的行为需要彰显他们的职业形象和专业素养,展现出公正、权威和专业的一面。在遇到他人行凶时,果断制止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能够展现出民警的勇敢和决断力,增强公众对警察力量的信心和尊重。
综上所述,民警遇到他人行凶应当及时制止的义务是责无旁贷的。这既是对人民生命安全、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坚守,也是对警察力量形象和职业操守的维护。然而,要注意的是,在处理危险情况时,民警也需要谨慎权衡,确保安全,以保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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