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日,被称为湖北前首富的兰世立因涉合同诈骗案被广州警方传唤讯问,次日被刑事拘留,后又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9日,他离开指定居所并前往新加坡,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成为“红通人员”。2019年11月,兰世立入境被抓。2021年12月20日,兰世立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后释放。其前后被限制人身自由共902天。
2023年10月24日,兰世立从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手中拿到了《刑事赔偿决定书》。按照436.89元/天的标准,兰世立可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394074.78元,同时,兰世立还可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197000元,两项共计59万余元。
起因:一场合同纠纷引发的“红通”通缉
兰世立,曾经的“中国民营航空第一人”、“湖北前首富”,因为一场与麦趣尔三兄弟的合同纠纷,被国际刑警组织列入红色通缉令名单,成为了“红通”人员。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13年,当时兰世立与麦趣尔实际操纵人李勇及其兄弟李泉江、李刚合作收购泰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兰世立出资1.5亿美元,占股51%,李氏三兄弟出资1.43亿美元,占股49%。
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分歧和争吵,导致交易未能完成。李氏三兄弟认为,兰世立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有意拖延交易进度,并非法占有了他们已经支付的部分款项。
于是,他们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指控兰世立涉嫌合同诈骗。广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3日对兰世立进行传唤讯问,并于次日将其刑事拘留。
过程:两次无罪释放后再次被逮捕
兰世立的刑事拘留并没有连续多久。2016年4月8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兰世立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兰世立当天被释放。
不过,广州市公安局并没有就此放弃对兰世立的追捕。当天,广州市公安局因需继续侦查,决定对兰世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6年7月9日,兰世立未经决定机关批准离开指定监视居住地。广州市公安局再次呈请本院批准逮捕。
2016年8月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兰世立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然而,在同年5月份,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下发了复核决定书认为兰世立仍旧无罪,并进一步说明了兰世立被指控的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行为,不履约,非法占有等相关指控,都无法得到证明,监视其居住也不合法。
在此期间,李氏三兄弟还向国际刑警组织提交了申请,并成功将兰世立列入了红色通缉令名单。这意味着,在全球范畴内,只要有国家或地区与中国有引渡条约或协议的地方,都可以对其进行逮捕。
2019年11月9日,兰世立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入境被广州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执行逮捕羁押。
2020年9月30日,检察院以兰世立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结果:无罪释放后获得国家赔偿
2021年12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指控被告人兰世立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兰世立无罪。
2021年12月20日,兰世立被释放。在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共902天后,兰世立成为了红色通缉令被无罪释放的第一人。
他随即向广州市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0.2万元。
2023年10月25日,兰世立在北京召开公布会称,已获得广州市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赔偿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兰世立获赔591074元,并在侵权行为直接影响范畴内排除影响、复原名誉。
影响: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
兰世立的刑事赔偿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方面,有人认为,兰世立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曾经为中国民营航空业做出了贡献,却因为一场合同纠纷而遭受了长达7年半的牢狱之灾,其人权和财产权都受到了严峻侵害,国家赔偿金额太低,不能补偿其所受的损失和损害。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兰世立并非清白无辜,他曾经因为逃避追缴所欠税款而锒铛入狱,也曾涉嫌非法集资等多项罪名。他与麦趣尔三兄弟的合同纠纷也不是简单的商业纠纷,而是涉及到巨额资金的诈骗和挪用。他被无罪释放并不代表他是无辜的,而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国家赔偿并不是对他的认可或者支持,而是对司法程序的尊重和保证。
分析:刑事赔偿制度存在问题和不足
从兰世立的刑事赔偿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第一,刑事赔偿标准过低。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被侵犯人身自由的人员,在未经审判机关宣告有罪之前每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补助费,在经审判机关宣告有罪之后每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支付生活补助费。这样的标准显然不能反映出被侵权人员所受到的损害。
其次,刑事赔偿程序过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刑事赔偿的审理和执行往往会拖延很长时间。
以兰世立为例,他是在2021年12月20日被释放的,但是直到2023年10月25日才获得刑事赔偿决定书,中间相隔了近两年的时间。这样的时间跨度对于被侵权人员来说,无疑是一种再次的损害和折磨。
再次,刑事赔偿范畴过窄。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只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不包括其他主体的行为。这就导致了一些被侵权人员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
例如,在兰世立的案件中,他被国际刑警组织列入红色通缉令名单,导致他在海外也无法安全生活和经营。但是,国际刑警组织并不是我国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因此,兰世立无法向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总结:刑事赔偿制度需要完善和改进
综上所述,兰世立的刑事赔偿事件反映了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我国应该完善和改进刑事赔偿制度。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刑事赔偿标准,使之能够真正体现出对被侵权人员的补偿和抚慰作用。
2、优化刑事赔偿程序,加快刑事赔偿的审理和执行速度,减少不必要的延误和拖延。
3、扩大刑事赔偿范畴,将其他可能造成侵权的主体纳入国家赔偿责任之内,或者建立其他形式的救济机制。
4、加强对刑事赔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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