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在办理退休时,的确是因为档案管理的原因,导致资料缺失,不能按时办理退休,但只要资料还没有交到社保局,职工就可以正常上班,在这种情形下,是不需要因为延迟退休而导致补偿养老金的。
凡是在办理退休时,需要提交个人人事档案的,一般都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或是过去有在国有企业或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这部分人在办理退休时,由于涉及到过去工作工龄的认定问题。
一旦工龄得到了认定,就要视同缴费年限。凡是在70年代,80年代参加工作的人,视同缴费年限都是比较长的。还有一部分是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到企业工作的,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是从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计算,所以这部分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也是比较长的。
个人人事档案,也称为干部人事档案,凡是在体制内工作过的人,干部人事档案都是非常重要的。国有企业的干部人事档案,一般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单位领导的人事档案,是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本单位职工的人事档案,包括中层干部的人事档案,是由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在办理退休时,国有企业的人事档案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确认退休年龄。有人事档案的人员,如果自己身份证年龄和人事档案中第一次记载的出生年月不符合的,就要按照人事档案中第一次记载的出生年月作为退休年龄。
二是确认本人的工作岗位。这个部分主要是指女同志。女同志的退休年龄分为50岁和55岁两个年龄段。在普通职工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岁,在管理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5周岁,对于岗位的确认,这主要依据人事档案的记载为准。
三是确认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凡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都要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除了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以外,还要单独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鉴于个人人事档案的重要性,为了保护参保的人合法权利,凡是过去有个人人事档案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时都要求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国有企业的职工,按照规定,每个职工从进入企业开始,都会建立个人人事档案,这是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硬性要求。
因为职工个人人事档案管理缺失导致无法办理退休的,一般的处理方式是职工不离岗,照常在单位上班,直到社保部门受理退休资料以后,职工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当然有的单位管理不规范,当职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就要求职工移交工作不再上班,结果资料递交社保部门以后,由于档案资料不完整,社保部门不予受理,或是要求单位补充资料。
按照各地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是从提交申报材料的第二个月开始计发,申报资料的前提是社保部门受理退休申请。
像这位朋友因为个人档案资料不齐全,导致推迟22个月后才成功申报,养老金只能从申报后的第二月开始发放。
那么这22个月的损失该谁来承担呢?毫无疑问这22个月,不管职工是否在岗,这是因为单位的档案管理失误导致的推迟申报,这22个就要视为在岗。
除了这22个月视为在岗,工资奖金照发以外,单位还应当继续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流程,比如要向社保部门写专题报告,经过社保部门批准才可以继续缴费。
如果按照这种办法操作,那么职工就要增加22个月的缴费,除了这22个月工资、奖金照发以外,还要增加22个月缴费年限,养老金至少每月多增加200元左右。
如果所在的企业不承担工资、奖金,不继续缴纳这22个月的养老保险,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走信访程序。国有企业都有信访部门,国有企业没有信访部门的还有主管部门等。
综上所述,因为单位档案管理失误导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推迟了22个月才办理退休,这22个月的养老金损失,因为责任不在社保部门,工作单位要承担主体责任。正确的做法是视为继续上班,工资奖金照发,养老保险继续缴纳,直到正式办理退休的第二个月领取养老金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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