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顶上加盖彩钢棚在南方一些农村很是普遍,大家都是一户看一户,压根不会去想加盖这层彩钢棚会有什么后果。近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张永霞律师就代理了这么一起关于搭建彩钢棚被下违法改正通知的案子,在张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帮助委托人张有为撤销了自规局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件事实
张有为在四川雅安的一个村子里拥有一处两层房屋,和当地这一片的很多人一样,他也在自家的房子上搭建了一层彩钢棚,加盖那会儿,他也没多想,更不会想到这会涉及违法。
然而,多年后的一天,当地自规局以张有为存在涉嫌违法建设行为为由,向住建局出具《关于村民楼顶搭建彩钢棚有关事项的函》,请求核实张有为楼顶彩钢棚搭建是否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又过了一个月,自规局对张有为搭建彩钢棚的空间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以及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清醒”进行核查。
经核查,自规局认定张有为的房屋及彩钢棚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张有为修建的楼顶彩钢棚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提交过相关规划许可申请,还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形,于是,自规局向张有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书》。
拿到这一纸通知,张有为第一时间发给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张永霞律师寻求对策。张律师对此进一步了解,指导张有为全面搜集证据,并制定了一套针对性的诉讼方案。庭审过程中,自规局辩称张有为所诉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而且案涉通知书的作出在程序上也合理合法。
对此,张律师条分缕析,发表代理意见:
一、自规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针对张有为设定了限期拆除建构筑物并恢复原状的义务,以及不履行该义务,自规局将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内容上属于限拆通知,影响了张有为的实体权利,故该通知书并非过程性行为,具有可诉性。
二、现有行政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作出程序,但根据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陈述申辩权。自规局作出案涉通知书前,未履行相应程序,违反程序正当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自规局于2023年2月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其他人物均为化名)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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