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学生觉得学校饭不好吃,出去买了几份外卖,不料回到学校时被保安发现,保安以学校不允许点外卖为由,9秒钟之内将5份外卖全部扔到了地上。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几名学院的学生,吃住都在学校里,刚放完假回来,吃惯了家里的饭,再回来吃一段时间的学校食堂饭,觉得食堂饭菜不合自己的味口,一到吃饭时,就犯愁。
可是学校又不允许点外卖,可总还有些学生喜欢偷偷的带一些外卖进来,于是这几名学生也商议着怎么点外卖,再如何带进来。
这天正好临近吃饭时间,几名同学悄悄的点好了外卖,在约定的时间快要到时,他们提前到了学校门口,就等着能拿到喜欢的饭菜,回到宿舍好好的吃一顿。
可当几名同学走到学校门口,准备取餐时,却突然发现,学校的保安已经提前在查送来的外卖,他们不仅在一一盘查送来的是什么,还将买外卖的同学名字都记了下来。
几名同学吓得没有敢上前取东西,因为他们看到保安正在对着几名取外卖的同学训斥,一边大声的说着,一边将送来的外卖餐盒仍到了地上。
短短几秒的时间,就有四、五份外卖被扔,有另外几名在现场的同学将此事拍了下来。对于这件事情,学校回复,同学取外卖的地方属于汽车通道。
同时,学校还回复,看着像是本校的保安,具体的事情要等调查清楚之后再通报。关于学校是否不允许学生在校外购餐,这名负责回复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提起。
对于这件事情,主要有两种异议引起很多人的议论。有人称,学校禁止学生在外面购餐的原因,极大可能是为了学生的饮食安全考虑,学校的饭菜是不好吃,可是起码的安全还能保证,若是学生在外购餐出了问题,学校也要承担管理责任。
也有的人认为,学校不允许学生在外购餐,保安可以将学生的购餐扔掉,学校是否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呢?做为学校,也是没有权利随意破坏学生的私人财产的。
那么这件事情,从法律角度该如何分析呢?
1、学校不允许学生外出购餐,在发现购餐时,随即将学生的购餐扔掉,其行为破坏了学生的私人财产。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的原则。
根据此条法律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指的是私人财产,而私人财产权也是人权的一部分,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侵犯他人的私人财产。
被扔外购餐的学生可以依本条法律向学校索赔,要求学校照价赔偿。
2、学生在学校买饭菜吃,学生也是消费者,做为消费者,其有权利选择在哪吃饭,有选择吃什么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有权包括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简单来说,学生做为消费者,在吃饭时选择在学校食堂吃还是在外面吃,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喜好来选择,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而学校禁止学生外出购餐就是侵犯了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学校与其采取极端的手段一刀切,不如提出校内食堂餐食的口味,吸引学生留在食堂吃饭,让学生不想外出购餐。
3、同时,做为学校,将学生点来的外卖当着学生面扔掉,摔坏,其行为属于浪费粮食的生为。
《反食品浪费法》规定,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同时本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仪器生产经营者等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做为学校,应当教会学生有一个正确的观念,教会学生珍惜,给学生做一个正面的教材。而该校却将学生的点餐扔掉,无疑给学生带来了极坏的影响。
对于学校保安扔外卖的行为,任何人看到都可以进行举报,对于浪费粮食的行为,一经举报,依法处理,给予一定的处罚。
学校做为学生学习、生活的地方,应当闭门常思己过,想方设法提高餐食质量和口感,而不是一味的对学生进行强制管理。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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