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生按:
在网上看到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刘少斌律师的文章《法院凭什么阻却当事人委托律师?--评贵阳中院不准李贵生出庭辩护告知书》,从法律的角度理性的谈了自己对贵阳中院告知书的看法,从律师的角度谈了当下审辩冲突产生的原因,观点中肯,话接地气,是不可多得的法律好文章,特收集加按在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公号发表。
《法院凭什么阻却当事人委托律师?》
—评贵阳中院不准李贵生出庭辩护告知书
作者: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刘少斌律师
日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没有文号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书》在社交平台引发法律圈的热议,更是令律师圈大多刑辩律师们感觉受伤,此举无疑影响到了国家法律的施行。笔者想就这些问题,根据《宪法》的授权,表达一番自己的意见。
当事人聘请律师是否须征求法院意见?毋庸置疑,不关法院什么事,除非当事人委托的人不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律师的情形。律师执业是否需要法院对其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这非常扯淡,哪怕这个律师执业水平太差,只要当事人愿意请,无关法院什么事。请谁担任自己的律师,是当事人的自由,天然的权利,法律附雅肯定,如果法院以权力否定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不但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严重侵害,更涉及到对国家法律的撕裂,损害的是国家利益。
贵阳中院出具的李贵生律师不得担任吴传远二审辩护人通知书
贵阳中院的这份没有文号的通知书,全文是如此表述的:“李贵生律师:因你在吴传远贪污、受贿案一审中擅自退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第三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擅自退庭的”的规定,故你不能担任本案二审辩护人。”落款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一看就明白了,李贵生律师为吴传远一审辩护时,有过离庭行为,现在案子到了二审了,咱贵阳中院不准你为吴传远辩护了,意思是你有过不光彩的历史,咱们光彩的事业怎么能不光彩办,凭啥无端的让你来不光彩! 先放下贵阳中院的光彩事业,首先来看看这个李贵生律师如何不讲律师职业道德,竟然擅自离庭。翻看了李贵生的微博,哇,李贵生律师为吴传远辩护,微博文章一大堆,找到了,李贵生律师在吴传远案件原二审期间担任吴传远辩护人,案件暂时性取得了进展,贵阳中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期间,李贵生再次成为吴传远的辩护人,为吴传远辩护。庭审中李贵生认为法官的行为存在累累违法,一次次提醒不被采纳,怒而离庭找领导去告主审法官的状。可能进不了法院领导的门,又没有法院领导的电话,或许电话上与领导没有沟通好,离开几分钟又回到了法庭上。但因这一行为,李贵生律师背上了不光彩的印徽,有了离庭的黑历史。
中国的司法改革,鄙人认为目前需要解决的,不是公诉人的无理嚣张,而是法官与辩护人之间的冲突,就是运动员认为裁判吹黑哨的事。
当然,如果仅有那么一两个律师对审判人员不满,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太多的刑辩律师都表达了对审判员的不满,则可能是司法权力在运行中出现问题了。
有着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经历的迟夙生律师,曾就在贵阳中院辖下的小河法院,因审辩冲突导致昏迷送医院抢救,还有一次在一家法院同样因审辩冲突,被法官喝令一群法警将体态肥胖的她四脚朝天抛出法庭;
有着贵族气节的朱明勇律师,也在南昌因审辩冲突,被法警强行拖出法庭;
那个叫吴良述的律师,也是因审辩冲突,被法警强拽时裤子都被撕烂,一幅狼狈像实损法律人颜面;
那个要求补正庭审笔录的何云祥律师,被法官直接用手铐拷在篮球场示众……诸如此类的审辩事件太多,实在没法一一列举。
那么问题来了,是律师在法庭上不守规矩、还是法官过度的滥用权力?相关权力机关应该好好调研,掰扯一下是非了。
回头我们来看李贵生律师离庭的原因,据李贵生微博文章介绍,吴传远家属的微博披露,李贵生是告诉法官,你正在实施违法且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继续,我要离开法庭一段时间,找领导反映你的违法行为,请你休庭。这算不算擅自离庭?笔者认为,不算。 当一个人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任何公民都有权利予以制止,但如果遇到手握公权力的人正在实施违法,且无法制止其继续违法的前提下,选择向其违法者的领导反映,这可能是时下最无奈也是最正确的选择。那么作为一个正在开庭审理中的案件,律师已经提出审判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的同时,是否继续开庭?笔者认为应该休庭,除非律师提出的问题已经在庭上经过审辩之间的沟通已经解决好,才有继续开庭的必要;
如果审辩之间因提出违法问题没有解决好,法庭应该休庭,对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如果律师提出审判人员的行为涉及违法,那充分说明审判人员已经陷入是非当中,在是非没有论断的前提下你继续开庭,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结合吴传远家属微博反映的情况,当李贵生律师提出审判人员违法且不纠正的同时,提出要离庭找领导反映问题,涉纠纷的法官还继续开庭,并对反映情况回到法庭的李贵生律师宣布不得继续担任辩护人,从而继续开庭,这已经不再仅是对李贵生律师执业权利的阻却,而是已经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辩护权了。因为法庭上留下的,仅是李贵生律师的助理,一个仅为主办律师做协助工作的人了,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违法了。
现在回到贵阳中院不允许李贵生做吴传远的辩护人问题上来。这个问题是比较寒凉寒凉的。吴传远的案子上诉到中院立案才三天,李贵生律师的辩护人手续还未交到法院,法官就到看守所告诉吴传远不能委任李贵生、李彦二位律师,后来二位律师到看守所要会见吴传远,看守所直接就告诉李贵生,贵阳中院已经通知看守所,不准李贵生律师会见吴传远。
这里涉及消息、速度、情由,贵阳中院是如何获得吴传远要聘请李贵生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贵阳中院速度之快,就赶紧通知看守所,不准李贵生会见吴传远,贵阳中院是如何知道吴传远上诉委任谁当辩护人?
这一波神操作,留给世人的是无限遐想,而具体到吴传远,则是没有权利选择律师的自由,任由法院和法官凭性操作,上下级之间这番沟通,当事人上诉是否还有意义?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是不是欺骗世人的把戏?
毫不客气地说,贵阳中院的这番操作,严重违反法律,肆意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和应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同时更是对国家律师制度的严重挑衅。
贵阳中院提及的刑诉法解释,不能作宽延的解读。我们先委屈一下李贵生律师,就算一审认为李贵生离庭反映法官违法算擅自离庭,但也仅限于一审,并不必然牵涉到二审乃至再审,李贵生都不能为吴传远辩护。
司法解释中的同一案件,无疑就是正在审理的那一个案件,那个案件还没有宣判,就意味离庭的律师就不得对该案件继续提出律师意见,而一旦那个案件被宣判了,就证明该案件程序已经终结,离庭律师在那段程序中的限制也随之被终止。 而二审又是另一个程序,而这另一个程序从法律上来讲,根本不受一审程序的限制,其程序属于另开炉灶。没有法律规定,吴传远不能继续委托李贵生,更没有法律规定,法官可以决定当事人委托谁做辩护人。
贵阳中院的行为事实上就是告诉人们,当事人找谁做律师,必须经法院或法官同意,当事人找谁做律师合适,法官有决定权。而这种以公器的名义实施的系列行为,其实就是彰显了我国的诉讼法、律师法就是一道摆设,具体操作中还得看法官内心对当事人和律师的好恶。
持国家公器阻却当事人自由聘请律师的权利,是对私权利的漠视和伤害,贵阳中院承担不起如此迷担,追求文明的国人不会答应贵阳中院的自告奋勇,着力打造追求司法文明的法治制度当不允许如此非为。
我们期待贵阳中院,临渊当阻足,履冰当思危,用权利阻却当事人的天然的、法定的权利,不是司法机关干的事情。
2023年9月28日◆昆明
作者:云南刘少斌律师
来源: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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