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是银行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个体经营户等单位开设用于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但是,有人却因贪图一己私利将其变成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明知他人利用“对公账户”是为了实施诈骗犯罪,还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并使用该营业执照在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随后又将该“对公账户”、U盾、公章等物品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那么,上述这种提供“对公账户”帮助电信诈骗团伙实施犯罪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构成何种犯罪?
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个人信息办理营业执照,并将“对公账户”、U盾、公章等物品交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随着各类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刷视频、看直播已然成为大家的消遣方式,刷单赚钱、打赏主播、虚拟投资等各类广告更是无孔不入,很多人抱着试一试的侥幸心理下载APP、充值等,最后一步步陷入了别人挖好的“坑”。“天上真的真的不会掉馅饼”,话一遍遍的说,但总有人要一遍遍的“亲身实践”。不要因一时贪念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对公账户等出租、出借,让自己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网络上的虚假宣传不信、网络链接不点、非正规APP不下、网络刷单不做,牢牢的守护住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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