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李女士游泳之后没有穿衣服,就进女浴室洗澡,却没料到里面竟然有一个不穿衣服的男子,两人毫无保留地四目相对,吓坏了李女士,她大喊一声,男子逃跑了,李女士报了警,抓到了男子。男子称:我是不小心走错的。
(案件来源:每日热搜)
李女士去游玩,入宿了一家比较好的店,里面还有游泳池,这是李女士比较满意的地方。
李女士入宿之后,由于比较爱游泳,于是她就兴高采烈地先去施展一番身手,在游泳池里尽情畅游,尽兴之后,她感觉整个人都神清气爽的。随后她就打算去洗个澡,然后回房间休息。
回到女浴室,因为里面也没什么人,所以李女士是没有穿衣服的。然而当她打开淋浴室的门,准备到里面洗澡时,她惊呆了,里面竟然有一个不穿衣服的男子。
当时李女士就被吓到了,一对陌生男女没有穿衣服,就这样四目相对,这让李女士感到很害怕。她当时被吓得大叫起来,而男子被发现之后,就披了一件衣服,赶紧跑了出去,手里还拿着一部手机。
看到男子逃跑的身影,李女士恐慌不已,于是她赶紧把此事反映给店员,并且为了了解这名男子到女浴室的目的,她要求该店查看当时的监控,结果发现男子在里面已经待了八分钟。
李女士觉得,正常情况下,如果这名男子没有目的,他不可能在里面待这么长时间,于是她赶紧报了警。
很快,在民警的努力下,男子被抓获了,面对民警的询问,男子并不惊慌,他很镇定地说,他是不小心走错的。
听到男子的话,李女士并不认可,因为女浴室外面是有女性衣服的,而且都是放在显眼的地方,男子不可能走错,就算是当时走错了,那么看到这些衣物,也应该离开,可是他没有离开,很显然他是有目的的。
更让李女士不安的是,这名男子已经在里面待了八分钟,并且他手里是拿有手机的,谁也不知道他在里面的,到底有没有拍下的照片,这是李女士很担心的地方。
但是,面对李女士的质疑,民警并没有做出正面的回答,只是回复李女士一句,他说自己走错,这无法立案。
得到这样的回复,李女士也很无奈,不过她认为, 发生这样的事情,店家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他们能够做好相关的措施,那么是不会发生这种事情的,所以她要求店家给一个说法。她要求该店公开道歉,然而该店拒绝了李女士的要求。
看到该店的态度,李女士准备起诉该店。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
一、发生这样的事情,该店是否有责任?
对于顾客来说,顾客进店就宿,在店里游泳,顾客的一切应该受到保护,该店应该做好相关的措施,做好相关标识,做好相关的防护,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而李女士的事情,很显然,她的人身受到了侵犯,该店有责任的。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女子在该店的隐私权被侵犯,是因为该店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因此该店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是可以要求该店公开道歉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男子进入女浴室,在里面待了8分钟,如果只是走错,那么因误会造成的过错,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是故意的,那么该男子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1、男子在女浴室待了8分钟,并且不穿衣服,其目的肯定就是让女性看到他的身体,这样的行为是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男子在女浴室不穿衣服的行为,至少会被处5日拘留。
2、如果男子还拍了李女士的不穿衣服的照片,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也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男子待在女浴室的行为是故意的,并且已经拍了照片,那么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两条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至少也会被处10日拘留,但不会超过20日拘留。
对于男子的行为,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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