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分公司注销可以找总公司要赔偿吗?
「法律解答」
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可知,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单独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而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可知,即便分公司注销,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劳动者不用担心分公司注销后找不到追讨劳动报酬的对象。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另一方面,由于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对外承担,倘若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未有将总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也可以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变更总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
因此,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想利用注销分公司达到不用承担用工责任的目的是难以实现的。
倘若用人单位的分公司注销违法,那么有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龙城分公司可以因注销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法律规定公司决定解散的,需要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才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龙城公司未经清算即决定解散并注销工商登记,亦未通知劳动者公司解散的事实,而是于2020年12月2日由龙城某公司相关负责人以谈话的方式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2021)鲁1502民初3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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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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