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离婚的标准:感情破裂
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何判断感情是否破裂?《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法定离婚事由,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等。
司法实践中,因为举证责任严格、当事人搜集证据能力不足等因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很难举证证明。
因此,最常见的离婚理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二、两次诉讼加分居满1年是更好的诉讼策略
以分居作为离婚理由,有两种途径:
第一,分居满两年,提起一次诉讼;
第二,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分居满一年,第二次起诉离婚。
两年分居加一次诉讼和两次诉讼加一年分居相比,后者是更好的诉讼策略。为什么这么说?主要在于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如果等待两年分居期限届满再起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能根本不足以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比如,将分床、分房睡误认为分居,将工作原因异地而居误以为感情不和分居,提交的证据未达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盖然性标准等等。
因此,两次诉讼加分居满1年是更好的诉讼策略。感情不和,不需要无谓空等两年,而可以第一时间提起诉讼,通过第一次诉讼,固定分居证据并记录在案。等到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提起第二次诉讼,基本就可以判决离婚。
三、诉讼离婚冷静期6个月是程序问题,分居1年是实体问题
民事诉讼法也有“诉讼离婚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自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生效6个月以后,当事人才能提起第二次诉讼。
这6个月的期限,是《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规定,是程序问题;分居满1年,是《民法典》的规定,是实体问题。
也就是说,自第一次诉讼文书生效后,再隔6个月,只能启动第二次诉讼程序,但是并不一定符合判决离婚标准。是否判决离婚,要看实体法的规定,即第一次诉讼后,是否分居满一年。
四、分居满1年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大多数观点认为,分居满1年的起止时间,自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第二次起诉之日止。
理由是,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个人不太赞同这个观点。分居满一年,在《民法典》出台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早已有之。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失效)第7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用语,分居满一年的时间,自“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开始起算,并未明确规定分居满一年的截止时间。
《民法典》第1079条是对上述规定的重申,对司法实践的回应。但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样的表述,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分居满1年的起止时间,自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第二次起诉之日止。
个人以为,分居满1年的起止时间,自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第二次诉讼辩论终结时止,似乎更妥当一些。
五、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冲突与协调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次诉讼6个月以后,才能提起第二次诉讼。但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发现竟然不符合分居满1年的离婚标准,起诉、撤诉、再起诉,来回折腾,徒增诉累。诉讼离婚冷静期6个月和分居满1年之间,存在冲突。
个人以为,可以考虑将实体法上1年的分居期限修改为6个月,或者将程序法上的6个月的离婚诉讼冷静期修改为1年,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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