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贷还旧贷,属于实践中常见的贷款情形之一,本文主要讲述的是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担保人对“借新还旧”是否知情,如果知情那么就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是否“知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所以担保人有可能逃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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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新还旧的概念
借新还旧指的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再借一笔款,这笔款的用途是偿还之前已有的借款——套路贷常用这种方式滚“利息”。所以法律要对这种情形下的担保、利息作出详细处理,避免出借人变相收取高额利息。
如果借款人是向新的出借人借款,偿还自己和他人的债务,不属于我们在法律上说的“借新还旧”。
二、新贷更换了保证人,并且新贷保证人不知道旧贷的存在,新贷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属于变相保护旧贷的保证人脱离债务,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向李四借款1000万元,担保人是张三的岳父王五,现在张三、王五都还不起钱,李四发现自己起诉这两人也没用,于是张三、李四、王五一起合伙决定找一个新的“冤大头”——王五的弟弟王二麻子。
于是李四重新和张三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给张三1500万元,担保人是王二麻子,张三拿到1500万元后直接还给李四1000万元加200万元的利息(还旧贷),拿走了300万元,然后李四以张三逾期还款起诉张三和王二麻子,再从王二麻子那里执行1500万元。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王二麻子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护,所以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王二麻子作为新贷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卞某某与许某某、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期所载案例)中,最高法就明确表示:“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同于新贷保证人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人并非同一人且新贷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人的真实意思,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其他情形下,旧贷、新贷保证人都要承担责任
新贷的保证人明知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的,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比如我们上述案例中,王二麻子作为王五的弟弟,早知道自己弟弟陷入了借款泥潭还进行担保,那么王二麻子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这笔借款。
四、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与旧贷系是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这一点比较简单,虽然借新还旧可能存在高额利息问题,但是只是针对高额利息借款人、担保人可以主张不还款,本金以及合理利息部分借款人、担保人均需要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有关借新还旧的基本法律内容,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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