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经营了一家数十年的炒货店,生意非常红火。可他万万没想到因为炒板栗包装袋上的一个字被罚20万,男子不服处罚:你管得也太宽了。并将市监局起诉至法院。
(案例来源:钱江日报)
方先生和妻子开了一家炒货店,店里主要卖糖炒栗子,山核桃,瓜子一类,生意虽小,方先生和妻子却十分用心的经营,一做就是二十多年。
方先生的炒货店在这条路上小有名气,特别是糖炒栗子卖的最好,不仅周边的人喜欢吃,甚至有的人从远处专门开车来买。一到栗子飘香的季节,方先生夫妻二人就忙的不可开交。
若是到了旅游旺季,本地人和外地游客都会慕名而来,每天门口都会排着三四十人的长队。越是忙,方先生心里越是高兴,为了能吸引更多的游客,扩大店面的影响力,他还想出了一个妙招。
深秋这一天,方先生跟往常一样在店里炒货,妻子在招呼顾客,排队的顾客都在忙着点自己想要的炒货,这时店里走进来两名男子,方先生先是招呼了一下两人,店里比较忙,没有办法每个人都照顾的周全。
进店的两个人看起来对炒货不是很感兴趣,先是站在店里环视了一圈,打量着方先生店里挂的招牌,看到店里挂着最好吃,最物色的字样,又向方先生的妻子要了250克的栗子。
这两名男子拿着装着栗子的袋子也没有着急吃,而拿着包装袋反复看,而且还将袋子上的字拍下来,方先生不明白他们的用意,也就没有多问。
这时其中一名男子对着方先生说,用这袋子上的字有个最字,为什么不规避一下,这个字涉嫌虚假宣传,是违规的。
方先生觉得两个人是没事找到,便没有搭理他们,而是自顾自的继续炒栗子。方先生觉得首先自己的炒货配得上这个字,且这个包装袋也用了几年,并没有出现过什么问题。
两名男子见方先生不以为然,他们则继续向方先生提出要求,要方先生给他们一人1000块钱,否则就以方先生违反广告法举报他。
方先生还以为自己的炒栗子出了问题,没想到是因为包装袋上的一个字,方先生觉得自己从来没有违过什么法,更是觉得两人在讹诈自己,方先生当即拒绝了他们。
方先生平时也会偶尔遇到一两个难缠的顾客,可店里顾客那么多,方先生根本顾不上这两人,没多一会儿,方先生就将这事忘在脑后。可没过几天,方先生竟收到了市监局送来的行政处罚书。
同时,市监局通知接到群众举报,到店一看,方先生店里的广告词和举报的内容一模一样。此时方先生依旧为自己鸣不平,他觉得自己在自己的店里宣传,不存在不正当的竞争影响。
过了几个月,方先生收到了市监局发来的告知书,书中说明,他因在广告中用了最字,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罚款20万元。
方先生先是将招牌上的最字抹掉了,可由于包装袋数量过大,一时难以处理完。面对罚款20万元,方先生实在接受不了,他将市监局起诉了。
一锅板栗20斤,一斤26元,炒一锅要50分钟。这钱都是一斤一斤炒出来的。方先生算了算帐,这得卖多少斤板栗才能将这20万元赚回来,因为一个字就罚20万,实在难以置信。
方先生认为自己的本意只是想将受到大家欢迎的,口碑非常好的板栗告诉更多人,本意无欺诈,也没有带来不良竞争,方先生自然对处罚结果不服气。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究竟该如何分析呢?
广告法中有明确规定,禁止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同时,针对广告在宣传时的违法行为,法律也明文规定,违反上述情形,也即是在宣传中使用了最佳、最高级等用语的行为,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方先生在炒货店声明宣扬自己的店铺为之最时,已经是一种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令顾客产生误解,还含有贬低同类商品的讯息。
同时市监局在处理时是按处罚程序来进行行政处罚,程序是正当的,没有违反规定。
最终,法院将市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一案进行了宣判,罚款数额由20万调整到了10万元。
方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事后,周围邻居调侃方先生,现在的方先生对广告法最为熟悉了。宣传自己产品的方式有很多种,在宣传时切记谨言慎行。
对此,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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