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有时,集体土地征收决定已作出,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土地,但补偿安置没有到位,几年后,土地要被征收走,此时是要按集体土地还是按国有土地来进行赔偿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读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法律途径维权流程?
案情:
江某的合法土地房屋位于河南省某市郊区,2004年其房屋所在地集体土地被征收,当地政府对征收方案和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
但是一直到2015年,政府部门才下发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江某认为自己的土地已经变更为国有,征收方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国有土地违法,遂诉至法院。
此案到再审后,再审法院认为江某无法证明其土地性质转变为国有,且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江某土地即使变为国有,补偿标准也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征收程序仍应当适用集体土地。此案中有以下几个注意点:
一、关于征收程序方面
本案的房屋在2004年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补偿安置没有到位,而是到2015年实施的安置补偿,此时土地性质为国有,那么之前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否适用呢?根据本案法院裁判结果来看,征收程序开始时,被征收土地为集体土地,所以还是针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征收程序也应当按照集体土地程序来进行。
二、补偿标准方面
征收土地性质变为国有,那么补偿标准呢?
根据上述规定十二条第二款定,江某可以主张以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赔偿,通常参照周围房地产市场价格。
这其实是有合理的根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补偿安置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
三、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时间点方面
房屋价值随时间变动产生的波动较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来确定房屋价值时间点,对征收人明显不利。
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3108号判例中阐明观点:“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相距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较远,且不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征收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通过重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等方式,弥补被征收人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害。”且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诉讼,理应以判决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
所以本案中房屋价值确认时间点不能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确认点,理应重新评估时点。
被征收人和征收方都要秉持“限期解决问题”的积极主动态度,就补偿安置中存在的纠纷、争议密切沟通联系,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尽量避免类似于本案情形的发生。
史律师提醒:土地房屋是老百姓安身立命所在,拆迁对老百姓来说可谓牵一发动全身,合理合法的征地拆迁可以改善老百姓的生活,违法的拆迁则会使老百姓越拆越穷,民怨增大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法律对于征地拆迁的流程有着严格的规定,征收方必须严格按照权限以及流程去行事,当我们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记得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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