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舒法执赏21号
被执行人:舒贵林,男,1962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舒勤村孙庄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210093257。
执行案号:(2022)皖1523执227号
执行标的:20万元本金及利息56000元
执行依据:(2021)皖1523民初820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舒贵林所欠原告胡道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6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悬赏期限:2023年8月25日——2024年8月24日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5%。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经拘传至本院的,申请人自愿按照8000元标准奖励。
悬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钟法官
联系电话:0564-2780798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3)舒法执赏22号
被执行人:胡杨杨,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百神庙镇枣木桥村胡庄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712280713。
执行案号:(2021)皖1523执1508号
执行标的:372943元货款及利息
执行依据:(2021)皖1523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杨杨欠原告陈怀寿货款人民币372943元,自2021年4月份开始于每月底前支付60000元,直至全部给付完毕,并于最后一期支付诉讼费3447元;二、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被告胡杨杨根据上述协议按期履行,则逾期付款违约金商定为30000元,于2021年5月底前给付15000元,于2021年6月底前给付15000元;三、如被告胡杨杨任有一期未能按协议第一条履行,则原告有权对下余所有债权申请强制法院执行,同时双方协议第二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作废,被告胡杨杨应以372943元为底数,自2020年6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金给付完毕时止。
悬赏期限:2023年8月25日——2024年8月24日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10%。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经拘传至本院的,申请人自愿按照5000元标准奖励。
悬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钟法官
联系电话:0564-2780798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3)舒法执赏27号
被执行人:陶庭合,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百神庙镇金桥村莫圩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308051519。
执行案号:(2019)皖1523执恢267号
执行标的: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执行依据:(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陶庭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礼权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自2013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悬赏期限:2023年8月25日——2024年8月24日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10%。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经拘传至本院的,申请人自愿按照2000元标准奖励。
悬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钟法官
联系电话:0564-2780798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3)舒法执赏28号
被执行人:周自元,男,1984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桃溪镇三沟村合兴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407113118。
执行案号:(2022)皖1523执恢1号
执行标的:174050.12元赔偿款
执行依据:(2017)皖1523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自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汪业青损失174450.12元。
悬赏期限:2023年8月25日——2024年8月24日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20%。
悬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钟法官
联系电话:0564-2780798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3)舒法执赏29号
被执行人:王维春,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远大港汇万福庄园玫瑰苑10栋二单元906室,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812212719。
执行案号:(2022)皖1523执恢41号
执行标的:下剩167500元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执行依据:(2021)皖1523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维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文武支付租金227500元。
悬赏期限:2023年8月25日——2024年8月24日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10%。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经拘传至本院的,申请人自愿按照5000元标准奖励。
悬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钟法官
联系电话:0564-2780798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3)舒法执赏30号
被执行人:陈有刚,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五显镇余畈村余畈组24,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61009571X。
执行案号:(2022)皖1523执恢16号
执行标的:下剩本金5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执行依据:(2021)皖152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有刚、胡青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方先华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
悬赏期限:2023年8月25日——2024年8月24日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10%。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经拘传至本院的,申请人自愿按照5000元标准奖励。
悬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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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3)舒法执赏31号
被执行人:吴后木,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干汊河镇朝阳村张畈组09,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109264816。
执行案号:(2022)皖1523执2387号
执行标的:197200借款本金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依据:(2022)皖1523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后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包世存归还欠款197200元。
悬赏期限:2023年8月25日——2024年8月24日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10%。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经拘传至本院的,申请人自愿按照2000元标准奖励。
悬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钟法官
联系电话:0564-2780798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3)舒法执赏32号
被执行人:潘其田,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干汊河镇龙山村友爱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602094018。
执行案号:(2021)皖1523执1644号
执行标的:307900元货款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依据:(2020)皖15民终2316号民事判决书。潘其田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给付左作柱、李家刚货款307900元。
悬赏期限:2023年8月25日——2024年8月24日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20%。
悬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钟法官
联系电话:0564-2780798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3)舒法执赏34号
被执行人:吕安群,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城关镇飞霞花园A区4-46室,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20901382X。
执行案号:(2019)皖1523执1791号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20000元、垫付款12850元及利息
执行依据:(2019)皖1523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吕安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金荣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和刘金荣的垫付款12850元,利息按本金220000元从2016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悬赏期限:2023年8月25日——2024年8月24日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10%。
悬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钟法官
联系电话:0564-2780798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3)舒法执赏35号
被执行人:吴勇,男,1973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5-9-258,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310055412 。
执行案号:(2020)皖1523执1424号
执行标的:180000元借款本金
执行依据:(2020)皖152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勇于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罗俊借款180000元。
悬赏期限:2023年8月25日——2024年8月24日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20%。
悬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钟法官
联系电话:0564-2780798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舒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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