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蔡晓科
一、事件简介
8月1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取已故亲人银行存款遭拒”的法院判决案例,引发关注。
该案中,甲和乙系夫妻关系。2017年底,乙与某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书,约定由乙在该银行开设定期存款账户,存款金额190万元,期限为5年。当天,乙按约定在银行存款190万元。
此后,乙患病,病危期间立下了由甲完全享有夫妻共有房产及本案定期存款190万元的继承权遗嘱。约定的存款期限到期后,甲持乙的死亡证明、遗嘱、结婚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提取该笔存款时,银行以甲未取得乙继承权证明书为由,拒绝向甲支付该笔存款的本息。于是,甲将银行诉至文山市法院。
文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提交的乙所立遗嘱系代书遗嘱。在乙立遗嘱时,已有A某和B某两人见证,其中A某代书,乙、A某、B某均在遗嘱上签名盖印,注明了时间,并对乙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视频录制并制作了光碟存档。乙所立的遗嘱系合法的遗嘱,甲系乙在银行的定期存款190万元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提取该存款本息的权利。故判决银行返还甲19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三、实务中的处理方式
1、通过取款机直接支取
这种方法需要有银行卡并且知道密码的情况,可以通过自助取款机直接支取存款,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但每天能够支取的金额有一定限制,一般情况下每天支取上限是2万元(不同银行的取款上限可能不同),并且需要通过多次支取的方式才能全部取完;但如果继承人遗失了被继承人的银行卡,或者不知道被继承人银行卡的密码,便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出该笔遗产。
2、办理代理取款
代理取款需要准备的最重要的材料就是委托人身份证,也就是已过世父(母)的身份证,所以使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父(母)身份证未注销,而这种方法的取款上限一般是每天5万元。
3、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前两种方法本质上都属于“钻空子”的简便方法,毕竟有时候父(母)的银行存款并不多,通过继承的方式确实有些复杂。
如果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则需要所有继承人携带相关材料(死亡证明、要继承的财产证明,如存单,有价证券等、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以及其他公证处需要的材料),如果对存款金额不明,必须先明确存款金额。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根据继承遗产的价值缴纳一定比例的公证费。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前提是所有继承人对于遗产继承无异议,如果有继承人不同意是不能办理的。
4、通过诉讼程序继承
通过诉讼程序继承是指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如果需要到法院起诉,可以以继承权纠纷为由,由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到法院起诉其他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继承人之间互为原被告,由法院确定遗产的归属。
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各继承人之间没有任何纠纷,也要确定原、被告,只有这样“诉”才能提起。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掌握不明,在法院立案后,申请法院查询、调查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即可。
由法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判决,确定遗产如何继承,之后拿着法院的生效调解、判决书同样可以到银行当中将父(母)的存款取出。法院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判决,既节省了继承人的时间又能降低诉讼成本(简易程序的诉讼费用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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