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瓮安,女子到银行柜台取款3000元,结果柜员给了5000元,女子离开柜台清点后发现有误,返回欲表明取款有误,却被柜员冷漠拒绝,后银行发现短款找到女子,女子拒不认账,银行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多拿走的2000元。
瓮安中年女子荣婷有着较多传统习惯,喜欢用存折存取现金就是她的习惯之一,荣婷觉得银行卡上的钱数看不到,不如存折直观方便。
这天荣婷拿着存折来银行取款3000元,经过一番等待后,她填好单子交给柜员,顺利取到现金。
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加之后面还有别人等着办理业务,荣婷并没有在柜台上当面清点钱款,走出银行营业厅后将手头上的物件清理妥帖后,才回过头来清点钱数。
经过清点荣婷发现不对劲,自己明明取的是3000元,怎么会变成5000元?再次清点还是如此,荣婷又掏出存折,上面也显示的是取款3000元,余额也完全吻合。
是不是自己原来包里还有2000元?荣婷仔细回忆一番,包里根本没带钱,这才确信多出的2000元,是银行取现时多给的。
荣婷是个耿直的人,想到这2000元不是自己的,就不能要,于是她折返回到柜台,告诉柜员弄错了,钱款不对。
不料柜员却不愿意听荣婷多说一句话,她冷漠地用手指着柜台前的牌子,示意荣婷看。
荣婷顺着柜员手指的方向,看到牌子上赫然写着“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荣婷瞬间明白了柜员的意思,心中五味杂陈,默默离开。
当天银行盘点,发现短款2000元,经过清查核对,找出了问题的源头,银行很快联系上荣婷,告知多给了她2000元,要求退还。
荣婷眼前浮现出柜员冷漠的脸,和柜台牌子上醒目的两行字,她想如果是银行少给了自己2000元,会是什么结果?想到这些,荣婷坚决否认自己多拿了2000元钱。
不得已,银行将荣婷告上法庭,虽然2000元不多,但银行认为自己不能白白受损。
法庭上,银行认为荣婷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多拿的2000元。
1、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定事由,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利益受损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利益受损的一方有权要求获利方返还不当取得之利。
在本案中,如果银行举证证实因为柜员误操作多付了荣婷2000元钱,荣婷获得的2000元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银行,这在法律关系上是没有疑问的。
但荣婷否认自己多拿了2000元,这样整个事实是否成立就成了本案的关键。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都要对自己的说法提供证据,不能“空口白牙”。
具体到本案中,银行作为原告,首先要举出柜员失误,多付给荣婷2000元的证据,荣婷在银行举证后,应当举证反驳对方观点。
银行作为一个机构,对法律的相关规定显然烂熟于胸,他们提供了柜台前的视频等证据,显示给荣婷多付了2000元。
视频中也清楚的显示了荣婷返回柜台找到柜员的镜头,银行说显然是荣婷当时发现多拿了2000元后才返回。
法庭让荣婷举证,荣婷说我哪有什么证据?没有多拿就是没有多拿,荣婷反问,柜台前写得很清楚“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如果自己因为多拿了钱返回,当时柜员为什么没有受理接待自己?
银行解释,由于当时排队办理业务人员较多,隔着玻璃通话效果不好,以至于他们的柜员当时没能及时接待荣婷,对柜员的态度和失误他们会作出相应的处理,但这不是荣婷不退还不当得利的理由。
经过庭审举证,法庭采信了银行的证据,最终判决荣婷返还银行2000元钱。
3、 如何看待银行柜台前“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这一提示有无法律约束力?
关于本案,很多网友质问,如果银行少给了2000元,事后荣婷才发现,银行是否能补给人家这2000元呢?“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只约束客户,不约束银行吗?
其实“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只是一个提示提醒,并不是合同条款,无论是银行还是客户,均不能以此作为抗辩对方的依据。
在本案中,荣婷不能以“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来抗辩银行的主张,反之如果荣婷被少付款,只要荣婷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事实,银行也负有补齐钱款的义务。
当然作为客户如果被少付款,离开柜台后很难说清,也很难举证,所以为了避免发生纠纷,银行提示“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无可厚非,客户也应该注意在柜台前核对点清钱款。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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