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房全忠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房全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追缴、退缴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22年7月,房全忠利用担任同心县委书记、吴忠市委常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自治区教育工委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公司、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子女入学、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6.895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房全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受贿款149.7316万元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房全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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