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公寓大厅内电动车起火致1人死亡8人受伤,车主、房东获刑1年不等。
违规停放在出租公寓一楼大厅的电动车因其线路故障引发大火,产生的黑烟由楼道向上蔓延,租户纷纷采取湿毛巾捂住口鼻的方式,等待救援,租住二楼的陈某惊慌逃生,在逃生过程中被喷射而出的火焰烧及全身,经抢救无效死亡。8人不同程度受伤,均无生命危险。
7月20日,象山区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将其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一栋七层房屋的一层至五层托管给路某某代理出租,并与其签订《房屋委托管理租赁协议书》,租赁期限9年,六层至七层自己居住。路某某承租后,将房屋配置家具、家电,并将周某某安装有数个充电插座的一楼大厅设置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在未办理经营手续、未安装相关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挂牌“**公寓”对外招租。
2022年3月14日2时15分许,该公寓发生火灾,造成一人死亡、8人不同程度受伤、电动车等财物被烧损。经桂林市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周某某停放在一楼大厅的电动车电气故障引起火灾。另查明,火灾发生时,公寓有租客约10余人,存在一楼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未进行有效分隔、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照明、建筑无外窗防盗网、在建筑内违规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多种消防违法现象。
火灾发生后,路某某主动垫付了受伤人员医疗费用并赔偿了被烧电动车的经济损失。2022年5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路某某、周某某主动到案,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人与死者家属达成50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桂林市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了案件旁听
被告人路某某、周某某在对外经营公寓过程中,未办理经营手续、未采取相关消防安全措施,违反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火灾发生时火势未能有效遏制、被困人员无有效逃生途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路某某作为**公寓的实际经营者,未办理相关的经营手续,未采取相关消防安全措施,在经营过程中引发火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者,且居住在此公寓楼上,并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一楼大厅,对被告人路某某的经营行为是明知的,但仍将自己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人路某某经营,从而引发火灾,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二被告人的共同行为引发了本案的火灾,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图文来源丨 象山法院、桂林中院、桂林夜屎佬扯板路、网 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综合编辑丨桂林人知道桂林事 转载请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