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晚年的时候,写了一本书叫《哥达纲领批判》,为了描述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他引入了一个概念:资产阶级法权。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还存在着类似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定权利。
与此同时,马克思也承认,按劳分配只是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现象,但是,承认在事实上“不平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马克思还认为,一定程度的贫富不均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是无法避免的,毕竟,人与人之间的差距是很大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社会主义道路进行了实践探索。上世纪50年代初期,集中在所有制上,中期转移至计划体制上,后期及之后,开始了另一方面的探索,即“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改变人与人的相互关系。
当时有一种行为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法权”的典型表现,这种行为叫“投机倒把”。我这里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可以清晰理解。
1976年,有一位干部随“县委工作组”到粤北横石水朱屋村搞农村工作,期间,他负责的生产队发生了社员进行“投机倒把”行为。
这名社员叫朱江山,朱江山旷工一天,没有参加集体劳动,购买了几十斤的糠到集镇上贩卖,每斤赚取差价将近0.2元,共赚约15元。
然而,当时每个社员参加集体劳动每天的工分折合也就0.3-0.5元,也就是说朱江山旷工一天,贩卖糠赚取的价值相当于1个社员1个月的价值量。
所以,他的行为被认为是“投机倒把”。今天看来,朱江山的行为是农民中敢作敢为,具有商业头脑的佼佼者,在当时是被认定是“资产阶级法权”在农村的典型表现。
由于这位干部制止了对朱江山过激的批斗行为(如五花大绑游街示众),只是组织社员对朱江山进行了批判,这位干部就遭受了批评,还被认为是“右倾保守”,原单位接到反馈意见后,差点将其“贬到山区”。
这位干部吓得进步申请书也不敢递交,可见,“投机倒把”行为在当时是多么严重的错误和罪行。这也就不难理解另外一位农民徐西员1967年为何会因为贩卖自家农副产品而被判刑了。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所有的商品实行统一管控,严禁一切私人买卖赚钱行为。徐西员由于家中人口众多,口粮不足,他就想通过偷卖自家种植的农副产品赚钱养家。
尝到甜头后,他胆子也变得大起来,开始倒卖布票和粮票。赚到钱后,家中的生活也得到明显改善,徐西员有一天经不住一位远房亲戚的软磨硬泡,把“发家致富”的秘密泄露了。
这位远房亲戚转眼间就将其告发,这种行为在当时是不能容忍的,徐西员很快被捕。
为了以儆效尤,徐西员被五花大绑,挂着牌子游街示众。徐西员一脸茫然,满腹冤屈无处诉说,再想起自己出事后,一家老小不仅无人养活,而且在街坊邻居面前难以抬头。他万念俱灰,精神陡然间崩溃。
徐西员的结局不得而知,有人说他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有人说他被判处死刑。根据他的行为和“投机倒把”的巨大金额,徐西员很有可能是被判死刑。
如果不是留下一张照片,照片上有他的名字和“罪行”,像徐西员这样的普通农民,谁又能知道他的故事,谁又能记得他呢?
幸运的是,后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1997年,“投机倒把罪”被废止。
徐西员的悲剧是那个时代的缩影,对我们来说,他的故事是一个警醒!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特征和特殊背景,我们回顾历史,不是为了指责,而是为了吸取教训,更好地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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