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规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在线时间不低于8小时,网约车司机是否享有加班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2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后,王某被派遣至科技公司工作,担任网约车司机,工作方式为注册并登陆“XX约车”APP,在线接单并运送乘客,王某每周需在线六天,每天在线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根据司机的月营业额计算,多劳多得,王某后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费,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A公司在工作时间外强制要求其加班,根据网约车司机的行业惯例,王某如果存在超时工作的情形,应属于其主动放弃休息时间、抢单运营,其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的绩效工资;其次,王某所从事的网约车司机工作不宜仅以在线时间作为是否加班的考核标准,参照其工作强度及工作内容,司机在线时间不等于工作时长;最后,王某实际劳动报酬所得与其工作强度、工作内容相比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故王某主张的加班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由于行业特殊性,网约车司机的计薪模式采取多劳多得的方式,在超出工作时间提供工作的同时本就获取了报酬,若其出勤时间与该部分收入挂钩,再行要求支付延时加班费的请求,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当然,加班费的主张需司机自行举证,若认为按照加班计发的金额远远超于已经发放的超时工作报酬,也可提供相应证据要求对加班费进行补足,但若网约车司机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度,加班费则不能支持。
平台不向网约车司机派送任何运输任务,网约车司机是否能向平台主张最低工资?
根据 2021 年7月《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平台用工通常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依托平台由个体自主经营的模式;二是与平台建立加盟、外包、劳务派遣关系,由平台合作经营单位直接经营的模式;三是按照平台核算规则,由平台直接经营的模式。其中,与平台建立加盟、外包、劳务派遣的经营单位招用的网约车司机,由平台合作单位与网约车司机建立劳动关系。该种模式下,网约车司机可以向相关单位主张最低工资,若是网约车司机与平台是建立的民事合作关系,由司机承接相应的运输业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核发相应的报酬,这种类型下的网约车司机则不能主张最低工资。
律师提醒
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与平台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但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和接受劳动管理,获取报酬的“平台网约劳动者”;二是依托平台,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自主利用自己的体力、专业技能等依法从事劳务、咨询、设计等活动,并取得报酬的“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三是与加盟、代理、外包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完成平台企业、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所赋予工作任务的“平台单位就业人员”。《措施》还明确指出平台企业应当保障“平台网约劳动者”收入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虽然该措施目前仅适用于北京地区,但未来各地可能均会出台相关措施来保障平台司机的报酬收入。
来源:四川省总工会《 网约车司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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