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婆入住酒店,脚穿酒店提供的室内拖鞋在餐厅湿滑地面摔倒,造成骨折。日前,法院判决被告酒店承担80%的责任,向太婆赔偿3万余元。
64岁的梅太婆是达州人,2022年12月6日,入住南充市顺庆城区某酒店。12月7日早上,梅太婆穿着酒店的室内拖鞋,到餐厅就餐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腿部骨折。
梅太婆伤愈后,因与酒店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将酒店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5万余元。
原告梅太婆声称,她是在被告酒店餐厅用餐时,因踩到一摊积水摔倒,并因此入院治疗,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被告酒店辩解称,梅太婆受伤时穿着酒店客房提供的室内拖鞋,室内拖鞋应限于客房内使用,并不适宜在户外和餐厅的光滑地板上行走,餐厅地板当时确有水痕,原告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庭审中被告酒店认可事故发生时餐厅地面有水迹,与原告梅女士的摔倒具有因果关系,故应认定被告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梅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酒店应对梅女士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确认梅女士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41542.03元,酒店应赔偿梅女士33233.62元。
日前,该院依法判决被告酒店赔偿原告梅女士33233.62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律师说法
公共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发生事故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文君: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梅女士在被告酒店就餐时,因脚踩有水迹的地面导致摔倒受伤,法院认定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 ,导致摔倒受伤,自己也有一定过错,故法院判决被告酒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梅女士自身负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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