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我们经常听说“竞业协议”。那么,什么是竞业协议?
简单来说,就是你在原企业所从事的工作,在跳槽选择时,不能进入竞争对手公司,有的竞业条件甚至连你创业相关方向都会有所限制。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些中高层员工或者了解一些商业机密的员工才会被要求签竞业协议,比如说公司骨干、技术核心等,一般的员工真没多少企业在意的,但如今……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美团公司与一位员工之间的竞业案例。如果觉得文字太长,笔者建议各位可以主要看看双方的观点、取证方法以及法院的观点,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李x返还美团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47985.6元,同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7万元。二审驳回李x上诉,维持原判。
企查查显示。李x于2018年3月9日入职三快公司,2021年4月1日双方签订期限至2024年6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快公司称李x的工作岗位为美团网约车事业部——网约车技术部——供需策略研发中心——算法策略岗,每月工资为税前30138元。双方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李x于2021年5月14日离职,三快公司向李x发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三快公司自2021年5至10月,分别向李x支付了税后8137.26元、8137.26元、8767.26元、8137.26元、7568.4元、7233.12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仲裁时三快公司称李x在其离职后的就业汇报中称其入职了佛山市沭资系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李x离职后入职其竞争对手阿里巴巴旗下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2021年10月26日三快公司向收件地址为XXXXXXX,收件人为李x,收件人电话为XX寄送单号为XXX的顺丰快递,该快递于2021年10月27日被阿里小邮局代签收。
2021年10月28日三快公司向相同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寄送单号为XXXX的京东快递,称该快递已于2021年11月29日签收。
2021年11月1日、3日三快公司分别向相同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寄送单号为XXXXX的中通快递、单号为XXXXXX的申通快递,两快递分别显示“【已签收】您已在XXXXXXXX邮局完成取件”“【已签收】您已在XXXXXXXXX邮局完成取件”。
三快公司另提交于2021年11月28日向上述地址、收件人为张某某、联系电话为X的京东快递物流,称该快递后被拒收取消,快递员核实收件人不是阿里员工后会将该快递退回。李x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为其交纳了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的社会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李x与三快公司签订的《知识产权、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李x属于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李x离职时三快公司向其发出的《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就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以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告知。
《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由三快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李x支付,结合其提供的支付凭证,可以认定三快公司在李x离职后按约定向其足额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三快公司主张李x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了三快公司的竞争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就李x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三快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相互印证,形成有证明力的完整证据链,故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一审判决:
一、返还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47980.56元;
二、支付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70000元;
三、驳回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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