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众工作压力加剧,社会上衍生了不少舒缓压力的行业。比如,按摩、洗脚、针灸、泡汤等。
毕竟,这些行业在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不仅,能够缓解疲乏,还能带来健康,可谓是一种绿色的保健方式。
而今天,我们要讲述的就是一桩关于按摩而引发的案件。湖北武汉有一女子体验免费按摩!哪曾想,却遭到男技师的猥亵,就连店长对此都有不同的看法。
接下来,就让我们从下文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
?——·案件摘要·——?
2022年8月,家住湖北武汉的李女士,下班后照常回家。这时,却突然出现一位传单小哥,拦住了自己回去的道路。
原先,附近有一家新开的足疗店。店员们正利用发传单的形式,招揽路上的客人。见此,李女士便准备拒绝对方。奈何,对方一直跟随左右,并告诉李女士可以进行免费按摩体验。
根据店员小哥所提供的消息,足疗店属于新开业店铺,正在进行优待活动。只要凭借宣传单,都可以到店进行一次免费的按摩推拿。
在听到免费按摩后,李女士便停止了前进的脚步。她想着,自己正好工作这么长时间,可以进入店内体验一番,方便让身体放松放松。
于是,便让店员带领自己前往店铺的位置。抵达店铺后,李女士发觉店内已经有很多客人。想必,应当不存在上当受骗。于是,在经过一段时间排队后,便被店员带领进入了房间。
抵达房间休息一会儿后,房间门便被打开,进来了一位年轻男性。这位男性便是今天为李女士服务的按摩技师。
按摩开始后,李女士便进入假寐状态。由于实在过于舒坦,不久后便沉沉睡去。没一会儿,技师便询问李女士是否要进行免费的肩颈按摩。听到对方询问后,李女士迷迷糊糊中,想也没想就答应了下来。
毕竟,按摩这种事情也是一种享受,既然免费那自己就好好体验一番。随后,便又陷入了沉睡之中。
哪曾想,在进行一段时间肩颈按摩后。这位按摩技师就开始对李女士的身体做出暧昧性抚摸。甚至,还对李女士的隐私部位进行揉搓。整个过程连续了将近10分钟左右。
李女士发觉按摩技师的异常后,便立刻从睡梦中清醒过来。同时,还警告对方的行为已经存在违法。如果,坚持继续进行,自己立马就会报警。
结果。对方根本不在意李女士话中的警告。甚至,还嘲讽似的说道:“我这本来就是免费服务,有这些行为再正常不过了”。
听到这话,李女士便开始后悔自己今天贪图廉价的行为。她原本想立刻报警,但想到自己现在仍旧身处按摩店。
如果,对方被自己惹怒,做出禽兽行为,即便报警都来不及解决。因此,面对按摩技师的不轨行为,李女士只能临时压住怒火,忍耐下来。
同时,对按摩技师说道:“那我不按了行吧?”说话的过程中,便朝着门外走去。在成功离开足疗店以后,李女士思索再三还是决定进行报警。
毕竟,现在的自己,可以保证人身安全。而另一边接到报案的警方,也立刻针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惋惜,在整个按摩过程中,李女士并没有收集到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按摩技师对自己进行猥亵。对此,李女士感到十分委屈。
她表示自己,并不知道会发生这种事情,自然也没条件准备证据。
虽然,没有相关证据,但警方考虑到这是一桩猥亵案件,还是决定继续进行调查。虽然,调查过程会比较困难,但他们有权维护广大女性的人身安全!
随后警方为寻找真相,便来到了女士进行按摩的足疗店取证调查。但是,足疗店老板娘在听到李女士对警方的说法后,却持反对态度。
她表示自己的足疗店并不存在违规操作,也不害怕警方进行调查。不仅如此,老板娘还向警方提供了另外一条重要线索。
原先,在整个按摩过程中,男性技师发觉李女士并没有做出任何反应。要不是对方还在呼吸,技师都以为躺在这里的是一具尸体。
为何会有这种想法呢?因为,这名男性技师是按摩店内出了名的力气大,但李女士作为一名女性,却在按摩过程没有任何反应。
这件事儿让正在进行按摩的男性技师感到十分疑惑!哪曾想,就在这时,李女士突然起身抱住了男性技师的手臂。这个举动,也让按摩的男性技师受到了惊吓。
因此,在李女士离开足疗店之后,该名男性技师就立刻向老板娘反映对方的奇特行为。警方在听到老板娘的表述后,也感到十分疑惑!
那么在这桩案件中,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呢?要知道猥亵事件可大可小。为找寻真正的真相,警方只能再次投入到调查之中!
接下来,就让我们从下文分析上文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以案释法·——?
一、猥亵应当如何推断?有怎样的判处?
认定猥亵罪,需要从犯罪构成来判定。要注意的是,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儿童才能构成猥亵罪!
认定猥亵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有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文中根据李女士表述,技师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对于文中技师的判处,也因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而在文章后面的情节中,又存在李女士对男技师有主动行为。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考虑,就要将猥亵罪与一般猥亵进行区分。
同时,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峻”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有意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文中李女士对技师进行抱腿的行为并不构成猥亵罪。
当然,具体判处还是需要从构成要件来认定!
二、如果李女士存在污蔑技师的行为,又当如何判处?
如果,经警方调查后,确定李女士存在污蔑技师的行为。那就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然,这一切要技师通过证据证明且上报警局,才能够进行处理。其中,不包括严峻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的行为。
如果,技师很难提供污蔑证据,便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而诽谤罪在客观方面有有以下几种表现行为:
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在这三条行为中,还需要根据李女士情况具体分析,确定构成诽谤罪。
三、虚假报警构成犯罪吗?
虚假报警指,为追求精神刺激或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无故报警,构成犯罪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假报警、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中,一旦确定李女士为虚假报警。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毕竟,报假警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惧信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因此,导致许多女性都不敢正确处理猥亵以及强奸事件的发生。
如今,世界已在高速进展,我们的思想也应适当进行改变。不要拘泥于过去的枷锁,让更多受害者出现。当然,不止女性存在这种状况,就连部分男性也存在这种状况。因此,我们更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各位看官,您对此案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发表您的观点和建议。
同时,如果你有任何关于法律问题的疑惑,也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我会尽力为你解答。
@陈永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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