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末位淘汰制”写入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以对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进行降薪、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来激励员工。
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确实能够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以“末位淘汰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容易给企业带来劳动争议等麻烦。
公司通过实施末位淘汰制度,仅以考核结果为由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公司提出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培训或调岗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在依法支付相应补偿金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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