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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野求生的时候,你甚至可以吃大熊猫”,这是曾经在网络上引发网友热议的一句话。
以人为本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根本精神,我国的法律制定自然也避无可避的受到了这种精神的影响。
像刑法分论中的第一类犯罪,就是侵害生命、身体的犯罪。
在民法中,自然人的生命权也是最先介绍的公民作为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那么自然而然,当一个人迷失在荒野饥寒交迫生命垂危的时候,他当然可以捕捉杀死作为我国“国宝”、被《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名录》记录在册的一级保护动物大熊猫作为食物和能量来源,甚至将它的皮毛作为保暖御寒保持体温的工具。
这样的行为在刑法上叫做紧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针对紧急避险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和紧急避险被一同提及的犯罪阻却事由多为正当防卫,和经济避险不同的是,经济避险避的对象范围较广。
山体滑坡落下的会砸伤人的落石、没有牵绳会咬伤人的恶狗,都属于紧急避险的对象。
然而正当防卫防的却只有不法侵害者。
像本次要提到的争议案件恶狗咬伤人被砍,被咬的人砍狗的行为就属于紧急避险而不是正当防卫。
然而该起案件争议的焦点并不在于为躲避狗对自己生命安全法益的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而是当事人采取的紧急避险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其必要限度,是否该为自己砍死狗的行为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恶犬伤人被砍死主人索要赔偿
2018年的某天,王先生在下班回家开门的时候,旁边忽然蹿出了一条大狗开始对王先生进行疯狂的撕咬。
王先生拿钥匙拿到一半的右手被狗狠狠咬住,身上其他部位也被狗爪抓伤。
于是王先生就开始与狗搏斗,在拿到邻居家窗台上的菜刀之后,王先生就开始了对大狗的反杀,直至大狗躺倒在地。
最后等人听到王先生家门口的动静赶到现场时,只看到了躺在了血泊中的狗和衣服上全是破口满手鲜血满身伤口坐在地上气喘吁吁的王先生。
随后人们将王先生送去了医院,咬人的大狗也被随后赶到的主人送去了宠物医院接受治疗。
在医院包扎了伤口打了狂犬疫苗回家请假休息了几天的王先生在身体恢复之后,便找到了咬他的狗的主人向他索赔自己因被狗咬的医疗费、误工费共计27052元。
然而让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狗的主人也因被王先生打死的狗是一只价格极高的名贵狗后向自己索赔自己打死狗的财产损失。
二人多次协商无果之后,无奈的王先生只得将狗主人告上了法庭,准备与他对簿公堂。
案件详情
王先生家住沈阳某小区,是个普通的小公司职员,2018年夏天傍晚,下班之后的王先生像往常一样步行回到了家。
他住的小区是个老小区,单元楼楼道里的灯是坏的,所以王先生回家之后就要摸黑开门。
王先生从公文包里往外拿门钥匙的时候,不知道从哪里突然冲出来了一条大狗像发了狂似的开始下死口撕咬王先生。
王先生拿门钥匙的右手被狗死死咬住不松口,很快伤口处就流出了鲜血,刚下班头脑和身体都相当疲惫的王先生因为疼痛头脑清醒了不少,他迅速开始甩动手臂想要将自己的右手从狗嘴里解救出来。
腾出右手来之后王先生捡起了可能是小区孩子丢在地上的木棍开始和狗纠缠搏斗,奈何攻击咬伤他的狗实在是又大又凶,一根细细小小的木棍根本不能帮助王先生从狗的攻击中成功脱身。
幸好彼时王先生邻居的窗台上放了一把废弃了但还没来的及扔的菜刀,王先生立马前进几步拿起了窗台上的菜刀开始向身后对自己步步紧跟夭折自己外套下摆的恶狗砍去。
王先生虽然是一个成年的男子,但是恶狗毫无征兆的袭击和撕咬还是让王先生感到了生命被威胁的恐惧,恐惧使人愤怒,带着这份愤怒,王先生开始一刀一刀的向大狗砍去。
直到呲牙咧嘴的大狗停止了吠叫和张嘴撕咬王先生的举动倒在了地上是,还在后怕的王先生这才冷静了下来,靠着门坐在了平复气息休息。
不久之后,回到家的邻居看到了伤痕累累的王先生,立马将其送到了医院。
随后在小区里找狗的狗主人李某也来到了事发现场,将自己倒在血泊中的狗送到了宠物医院救治。
医院在对王先生的伤口进行包扎处理之后又给王先生做了一个全面身体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王先生右手外伤、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身体还有多处划伤和擦伤。
随后,王先生在医院住了7天,请了二级护理7天,医疗费花了18388元,因为住院的误工费也高达8000余元。
王先生并不是什么大富大贵的有钱人,他供职于一家不大的公司,住在破旧的筒子楼里,忽然天降横祸让王先生不仅遭受了皮肉之苦,还损失了小三万块钱,他自然是要向狗主人进行索赔的。
然而在找到同住在一个小区的狗主人李先生时,还没等王先生表明来意张口向李先生索要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李先生却先拿出了自己的狗证。
李先生说自己的狗是自己花了38000块纯种的拉布拉多犬,王先生砍死了自己的狗,不仅要赔自己狗钱,更要支付自己事后将狗送去医院救治的医疗费。
甚至在王先生将李先生以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理由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时,李先生反倒还以王先生侵害自己财产的理由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在法庭上李先生还讲出了与王先生所阐述的完全不一样的事情经过。
李先生首先拿出了自家狗的纯种犬血统证书,并向法官诉说有权威数据表明自己饲养的拉布拉多犬是最温和的犬种之一,绝对不会无故袭击他人。
他断言一定是王先生自己手闲先“招惹”了自己的狗,自己的狗才会咬人。
除此之外,李先生还声称自家狗并不是在撕咬王先生的过程中被砍死的,而是王先生在挣脱狗将它用绳子套在门外失去攻击力之后才活活被王先生用刀砍死的。
之后,他还拿出了自己买狗的转账记录和事发当晚在宠物医院抢救自己狗的缴费单子,要求王先生对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
两个当事人,两种关于事情真相的不同说法。
这种时候,法官能依靠的就只剩证据。而王先生家门口并没有监控,事发当时也没有目击者看到,对于自己的所说,他并不能拿出有效证据来。
反观李先生,他不仅手中有这样那样有证明力的证据,还找到了各类证人证明自己家的狗性格温和从来不会无辜咬人。
最后,法官针对王先生的诉讼和李先生的反诉一并作出了判决,要求李先生支付王某医疗费18388元,支付误工费8664元;王先生则需支付狗主人财产损失16016元。
一份判决迎来了社会民众对于断案法官大肆吐槽,人人纷纷骂到现在的社会狗命比人命都贵。那么在法律上,对于该起案件,又是怎么分析的呢?
法律分析
1.王先生反杀狗的行为属不属于避险过度?
该起案件属于民事纠纷案件,但民法中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其实和最先提到的刑法当中的紧急避险可谓是大同小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结合案情来看,王先生在遭受大狗撕咬的时候,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益与狗搏斗并最后拿刀将狗反杀实际上就属于紧急避险。
然而凡事都要有个度,紧急避险也不例外。
王先生砍狗的目的就是让狗丧失攻击力使自己免受狗的攻击,所以按理说在狗已经被砍伤无力再攻击王先生时,王先生就应该停止对狗的砍杀。
但是法律要求我们不能用上帝视角去看待案发经过,所以如果案件的真相正如王先生所说的那般的话,王先生在惊吓与恐惧中将狗砍伤直至其死亡的行为就并不属于法条中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但是如果按照赵先生所说,如果他依旧挣脱了狗的撕咬将狗套拴在自己门外,狗已经丧失了再攻击王先生的危害性之后。
王先生继续进门拿刀并将狗砍杀,这就超过了紧急避险的程度。
法律是要讲究程序的,王先生与李先生说法不一致,作为中立者的法官只能依照证据进行事实判断采信李先生的话。
所以王先生的紧急避险措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李先生养狗咬伤人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中关于饲养动物侵权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即饲养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该动物的饲养人或是管理者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饲养人的责任才可减免。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原则和上述的一致。
本案中,赵先生没有管理好自己的狗,造成了王先生的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李先生提供所谓权威数据表明拉布拉多是最温和的犬之一不会随意咬人来举证王先生存在“招惹狗”的故意的证据,法院认为该证据无效。
本诉和反诉是两个独立的诉,所以应该分开分析判决。
法院对于王先生和李先生提起的侵权之诉,分别做出了判决,李先生对王先生承担自家狗咬人对对方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王先生则承担砍死狗造成的李先生的财产损失。
结语:
虽然民众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颇有争议,但是法律追求的不止有实体正义,还有程序正义。
当从当事人嘴里说出来的案件实情不一致的时候,法院和法官唯一能相信的就只有证据。
最后还要关注的是,最近几年有关城市养狗的规定越来越多,管理好自己的狗,遛狗记得牵绳以减少狗伤人事件的发生,是每个养狗的人必须要做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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