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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燕公子
【文末有音频】
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
这本是一句民间俗语,但现实事例告诉我们,普通人“擅自修桥”不一定会“无尸骸”,却很可能会被判刑。
吉林某村村前有一条大河,村民们想要出门采购或是办事,必须要绕行七八十里路才行,十分不方便,若是遇上天气不好,出行则更加艰难。
村民黄先生早年在外务工赚了些钱,眼见乡亲们深受无桥之苦,于是自掏积蓄13万,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
建桥时,黄先生事事亲力亲为,顶着烈日骄阳在施工现场忙前忙后,桥建成后,为了收回投入成本,黄先生决定让过桥的村民和路人自愿交费,注意,是自愿,不是强制。
由于出行一下子变得方便许多,大多村民都感激他的善举,主动交了费用。
不料好景不长,没多久,该桥就被当地水利局强制拆了,理由是非法建桥。
黄先生不仅要缴纳罚款,而后更是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经查,黄先生共收取了52950元过桥费,法院将这些费用一一
退还后,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一位缴费最多的村民,又将他缴的2万元,直接退给了黄先生。
这代表一种什么态度,不言而喻。
事实上,在黄先生建的桥被拆掉后,当地村民又陷入了无桥渡河的困境中,以前过桥只需要十几分钟的路程,如今需要走三个多小时。可是在对建桥者迅疾出手重拳出击后,当地政府再没了新动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个人修桥需要报批,不得私自建设,且我国公路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收取过路、过桥费。所以,黄先生确实是违反了法律。
但具体落到这件事上,当地政府的处事态度似乎更引人关注:不管应不应该修,我都可以不修,但不管应不应该修,你们都绝对不能修。
法律规定的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是是不是也应该思考一下:
老百姓自费修桥的深层原因是什么,难道不是因为当地村民对过河渡桥有迫切需求?
黄先生修桥的动机究竟是为了赚钱还是出于对村民的关心和善意?
还有,寻衅滋事这个口袋罪到底什么时候才能明确边界或者干脆取消?
村民建桥是寻衅滋事,那么当地政府明知老百姓出行困难却不给建桥,是不是涉嫌渎职?
很奇怪的是,修桥者被迅速“解决”了,但修桥的事情却迟迟提不上议程,仿佛没有了修桥的人,桥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其实,这件修桥案可以有一种更好的结局:政府出面,以成本价收购此桥,免费开放或适当收取一定过桥费。
如此一来,黄先生收回了投资,政府补上了工作的不足之处,当地村民也走出了困境。这是三赢,皆大欢喜。
但这么显而易见的事情,却在“法办”了建桥者后,便生硬地戛然而止。
这是近年来一种很熟悉的办事思路:只执法,不办事,这样既不累,也不会出错,更不用承担责任。因为法律是有字可查的,而办什么事,怎么办事,并没有明文规定。
很久以前,教员曾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说:“为什么党的策略路线总是不能深入群众,就是这种形式主义在那里作怪。”
而这些做法,恰恰是“反对上级指示或者对上级指示怠工的最妙方法”,看似什么都在照章执行,又处处与老百姓背道而驰。
懒政怠政看似省事,细算起来却是损失巨大:
修建一座桥,通向的是百姓的心,而拆除一座桥,失去的又何止是桥。
-End -
快意恩仇的燕公子
Liurushi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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